税务
期数P404–2025年5月28日
税务评论
稀土等战略物资两用物项出口
管制的近期观察和合规建议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稀土、超
硬材料等战略物资的出口管制力度。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25
年第10号、第18号公告,先后公布了对钨、碲、铋、钼、铟,部分中重稀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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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10号公告”、“18号公告”)。
日渐严格的监管趋势对有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完善出口业务从企
业决策、管理、系统、运营、记录等多环节在内的一揽子合规体系的建设已成为
企业贸易合规的必选项。然而,近期关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违规案件仍时有报
道,例如通过伪报品名逃避监管,或因合规管理缺失导致有关管制物项违规出口
等。这些事件为企业的出口管制贸易合规敲响了警钟。本期评论将以10号公告、
18号公告等内容为基础,结合近期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系列解答,对
业内较为关注的若干两用物项出口管理议题作简要评析,并分享我们关于合规风
险管理的建议。
近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若干焦点议题
受管制合金、靶材的稀土成分要求
物项描述是进行出口管制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
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通常会就所列名管制物项的形态、纯度、密
度、组成成分等数据作出明确。但值得注意的是,18号公告将多项中重稀土相关
的合金、靶材纳入出口管制范围的同时,并未提及其稀土成分的具体要求。有鉴
于此,商务部在5月初发布了相应的问题解答。
根据问题解答,对18号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项,其管制范围既包括只含
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
上述问题解答还通过一些具体产品示例对这项规则的理解进行了说明。
尽管上述问题解答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但作为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指引,
对于企业准确判断其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包括
两份公告和问题解答在内的文件均未明确提及相关成分的最低含量要求,所以在
具体判断时企业需格外留意。以10号公告新增纳入出口管制范围的铋相关物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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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此前《管制清单》的1C229项已经将具有两种特性的铋列入出口管制物项,
10号公告则就管制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将新增管制物项6C001.a定义为“非
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
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从定义来看,其涵盖
了8106品目下的铋及其制品相关的商品编码,但未列明最低含量要求。如果企业
出口一些不属于1C229项的铋合金时,需要关注该物项是否属于6C001.a的管制范
围。
“混合物”的概念
18号公告将多项中重稀土相关混合物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混合物是管控物项中较
为容易混淆的概念,为此商务部在5月发布的问题解答中明确,“混合物”是指
“管制物项的简单物理混合,没有固定的化学式、组成和性质,各种成分之间没
有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原来性质”。由此可见,管制物项的混合物是以何种形
态存在并不受限,只要符合物项描述,均受管制。
此外,关于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材料的受管制范围,商务部在3月份
发布的问题解答中明确,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
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永磁材料”等管制范围
18号公告将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以
下统称“永磁材料”)列入出口管制物项。由于公告并未对其管制范围作出更为
详尽的表述,一些含有稀土的磁铁相关产品(如部分电子元器件)是否属于出口
管制对象引起了不少出口企业的关注。为此商务部在5月发布的问题解答中就
“永磁材料”的管制范围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同时也就部分其他稀土相关产
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作出明确。
不属于管制范围
?永磁材料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
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
?稀土下游功能材料: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