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业务中风险环节与风险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本票、支票、汇票三大类。其中,汇票是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类票据,虽然现代信息技术催生的电子商业汇票也广泛应用于实践,但汇票的票据纠纷还是难以避免。通过分析汇票业务实操中的七个风险环节,探讨汇票业务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一、汇票种类及法律关系
(一)汇票种类
汇票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依据出票人不同而区分的两大类汇票,即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此外,依据媒介载体的不同,汇票又可分为纸质汇票和电子汇票,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区别于传统纸质汇票,电子汇票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媒介,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办理。
(二)汇票法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汇票业务的法律主体有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这几者之间随着票据行为的进行可能会有竞合的情形,如财务公司自行承兑并付款时既是承兑人又是付款人。
汇票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围绕票据以及各种票据行为展开的,汇票基本法律关系可简要绘图如下:
二、汇票业务中风险环节
汇票纠纷产生的原因分布于票据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随着票据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票据可能会经历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付款、追索这七个票据环节,每一个票据环节都伴随着不同的风险,影响着相关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笔者以下将针对七个票据环节的风险进行逐一揭示。
(一)出票
出票作为票据行为的第一个环节,最需要关注出票行为的有效性风险,出票人不遵循《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缺乏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则该行为将直接导致票据无效,进而直接决定有无后续票据行为。汇票出票环节,除了要注意规范必要记载信息事项外,汇票的出票人还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使得汇票具有真实可靠的对价。
(二)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承兑人拒绝承兑又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将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在前后手之间的流转涉及到汇票背书转让。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基于其前手的连续有效票据行为,票据转让中一旦出现不背书或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将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所以,相关权利人在接收汇票时需注意审核票据是否记载了背书信息,以及票据是否存在提示付款期的禁止背书情形。若是票面记载了“不可转让”,则此票据只流通到自己企业为止,只能到期托收,此时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权利受限很多,再进行转让、质押或贴现无效。
(四)贴现
贴现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的前提是取得票据权利,而贴现申请人用虚假交易以及虚假票据骗取票据贴现是较为常见的风险。存在虚假贸易背景、背书不连续等情形的票据,也会导致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后贴入人也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对此,在受理贴现业务申请时贴入人应着重审查票据对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应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票据跟单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贴现、转贴业务建立在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下。
(五)质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因此,若交付欠缺完备的质押信息的汇票,持票人通过汇票质押为债权设定担保将无法成功设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质权人此时取得票据权利受到限制,只能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六)付款
汇票付款阶段作为票据正常流转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付款人首先要关注的是审慎履行审查义务。根据《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