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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税务会计 (4)关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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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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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关税第四章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二、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关税概念中的货物和物品都有独立的特定含义,不能混淆。所谓“货物”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关境或国境的商品物资;“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或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关境或国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商品物资。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三、关税纳税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关税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具体包括:①外贸进出口公司;②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③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物品的纳税人包括: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②各种运输工具上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服务人员;③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四、税率的种类(一)进口税率1.普通税率对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2.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收。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3.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征收。4.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特惠税率征收。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5.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书里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6.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二)出口税率出口税率在我国出口税中为一栏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按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五、原产地的规定(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3)其他标准。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六、税率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内容(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