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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税务会计 (3)消费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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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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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第三章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一)消费税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二)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世界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通常所说的一次课征制(如白酒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零售环节不征收)。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为了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不力求一致,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则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的方式征收(如卷烟、白酒)。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5.转嫁性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二、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另外,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三)零售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五)批发销售卷烟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介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一)烟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未经卷制的散装烟。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二)酒1.白酒(包括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1)粮食类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2)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2.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细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内容3.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