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测评审计专项业务约定书
甲方: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XX年度财务决算内控测评报告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
1.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XX年度财务决算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资委审计〔20XX〕XX号文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丙方出具内部控制测评报告。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范对丙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评,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并提交内控测评报告。
2.乙方应按照《XX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出具报告获取合理保证。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按约定完成内部控制测评报告(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和测评数据(电子版)。
2.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按照国资委审计〔20XX〕XX号文和《XX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评价。
3.乙方应持续关注丙方的内控缺陷情况的整改和变化情况,在全年进行跟踪,并在出具报告后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4.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取得丙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
(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
(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
(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
(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5.参与丙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测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在之前提供审计及核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测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
3.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工作按照国资委审计〔20XX〕XX号文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评价。
五、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元。
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成立之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的50%,另50%在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测评工作,提交内部控制测评报告,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4.相关费用按本业务约定书所列金额支付;如甲方对乙方质量评分为70-8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10%;质量评分为60-7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20%;质量评分为60分以下,扣减相关费用的30%,且三年内不再列入XX市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5.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因以上信息变更未按本约定书通知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责任。
六、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内部控制测评报告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甲方。
2.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4、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报告、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