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代替GBJ4-73
(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7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标准值
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新扩改建
现有
新扩改建
现有
1
氨
mg/m3
1.0
1.5
2.0
4.0
5.0
2
三甲胺
mg/m3
0.05
0.08
0.15
0.45
0.80
3
硫化氢
mg/m3
0.03
0.06
0.10
0.32
0.60
4
甲硫醇
mg/m3
0.004
0.007
0.010
0.020
0.035
5
甲硫醚
mg/m3
0.03
0.07
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mg/m3
0.03
0.06
0.13
0.42
0.71
7
二硫化碳
mg/m3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3
3.0
5.0
7.0
14
19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20
30
60
70
4.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1
硫化氢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2
甲硫醇
15
20
25
30
35
40
60
0.04
0.08
0.12
0.17
0.24
0.31
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