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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税务会计 (8) 其他税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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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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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第八章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1.概念及特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具有附加税性质;具有特定目的;征收面较广。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3.税率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税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査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适用税率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1.会计科目的设置纳税人按规定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企业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1.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2.城建税的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的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缴纳城建税。4.城建税的纳税申报城建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本内容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3.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