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检定是指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
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它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的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在于:
1)强制检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而非
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
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制检定的检定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使
用单位没有选择余地;而非强制检定主要由使用单位自己进
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检定机构检定。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而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则在保证量值准确
可靠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非强制检定是相对强制检定的另一种管理形式。非强制
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项目、步骤、方法以及检定结果的处理,必须
严格执行检定规程。第28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二节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和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国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是: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四个方面,并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61项118种。第29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制定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其中所列各种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包括专用计量器具,除了强制检定的以外,其它的均为非强制检定的器具。第30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强制检定的实施一、计量标准的强检实施程序1.指定检定机构、明确检定关系2.申请检定3.安排检定计划、确定检定日期4.送交检定5.执行检定6.检定信息反馈第31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强制检定的实施二、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实施程序1.由用户负责将所有在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基本档案,报当地县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2.安排检定计划、确定检定日期3.送交检定4.执行检定5.检定信息反馈第32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强制检定的实施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管理1.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计量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连续三次周期检定合格的,应当恢复执行规定的检定周期。2.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之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第33页,共56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四章测量单位、数据处理
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第一节测量误差一、误差的定义及其概念(一)测量误差测量是为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而进行的一组操作。测量误差是指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用公式表示:(测量误差=测量结果—被测量的真值)真值是一个理想的概念,一般不可能准确地知道。但在某些情况下从相对意义而言,真值还是可知的。如:1、理论真值: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180o。2、约定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