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医保经办机构):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具体地方性医保法规]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法依规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及地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共同做好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范围对象
本协议适用范围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含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服务范围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乙方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的许可范围。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以下权限中的[X]项,共[X]项:
1.职工普通门诊;
2.职工慢性病门诊;
3.居民门诊统筹;
4.居民慢性病门诊;
5.职工住院;
6.居民住院;
7.生育保险;
8.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结算。
第四条双方权利
1.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
2.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明确院级领导分管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保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员工资和奖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或追回的医保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记“冲销收入”相关科目,作坏账处理。
3.及时向甲方提供医师资质、执业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4.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医保宣传
1.甲乙双方均应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公布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就医结算流程及医疗服务内容等。
2.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公布医保行政机构举报电话;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并承担解释责任。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设置“医疗保险投诉平台”或“医疗保险投诉信箱”,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诊疗服务
第八条诊疗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
第九条身份核验
1.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诊治、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发现有骗保嫌疑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2.参保人员在接受住院治疗时,乙方须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包括异地就医实行联网结算人员)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签字确认,以备核查。
第十条意外伤害
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时,首诊医生应如实书写医疗文书并注明意外伤害原因,并应立即让其填写“[地区名称]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表”。医保科室应及时核实参保人员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明确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乙方应告知参保人员,停止医保结算。对于需进一步确认的,乙方先按自费病人处理,待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方可纳入医保支付。
第十一条出入院管理
1.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