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危急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装运危急货物的装箱安全根本要求、装箱前预备工作、危急货物装载操作规章、封箱操作、装箱后要求以及记录与单证等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运危急货物集装箱装箱,是运输、仓储、生产、经营和监视治理部门对装箱安全质量进展掌握和检查的依据。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争论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急货物包装标志
GB6944 危急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2268 危急货物品名表
GB/T17271集装箱运输术语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标准
IMO 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章
IMO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标准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急货物dangerouscargo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简洁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国际海上运输执行《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章》,国内海上运输执行GB6944和GB12268。
3.2
装箱packing
将包件和/或成组件或集合包件装入货物集装箱中。
3.3
包件packages
经过包装的整个产品,包括包装和将要运输的内装物。
3.4
积载stowage
危急货物包件在集装箱箱内的配置和堆装。
3.5
检验合格标记asatisfactorysurveymark
检验机构对集装箱的技术状况进展检查后,检验合格的集装箱赐予签发集装箱检验证书,并授予相应标记,该标记应置于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
危急货物装箱根本要求
集装箱
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均应符合IMO《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或《集装箱检验标准》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集装箱应显示安全合格牌照和检验合格标记。
危急货物包装
包装
海运危急货物的包装应结实并处于完好的状态,可能与货物相接触的内外表应不会受所装货物的危急性影响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危急。
海运危急货物的包装应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显示检验合格的包装标记代号。
标志
国内海运危急货物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的有关规定。
国际海运危急货物包装标志应符合IMO《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章》的有关规定。
人员
装箱检查人员应承受相关法律要求、危急货物安全及集装箱装载专业学问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作业环境
应在白天或者光线光明,足够以人的肉眼看清作业视线的环境下进展装箱作业,除装箱场所具备良好遮挡条件外,雷鸣雨雪天气应停顿作业,关闭箱门。
高温天气,应遵守易燃易爆危急品作业时间限制的规定。
装箱现场应实行适当的措施防止起火,制止在危急货物四周吸烟。
装卸机具
依据货物包装性质选用适宜的装卸机具。机械及其附属器械不得影响包装的完整性。叉车装卸搬运货物能确保安全速度,实行安全防火、防护措施。在箱内操作的叉车,提升重量限定为2.5t。
装箱前预备工作
装箱人
装箱人应备齐货物的申报资料、包装检验合格证书、危急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适用版本的危急货物运输规章等相关资料。
申报资料的内容包括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危急货物编号、闭杯闪点(如有)、包装类、标记、标识批号、拟装危急货物总量及总重。
装箱人应审核货物的相关资料与实际货况、装箱信息的全都性。
积载打算
一般积载
装箱前应打算好集装箱中危急货物的装载和系固方法。
打算装载的重量应不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重量。装货后集装箱总重应不大于集装箱安全认可铭牌所标明的总重并满足航线集装箱总重限制要求。
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60%的货重不得装于半个箱长范围内。
危急货物与一般货物拼箱时,危急货物应坚持后装先卸,并装于箱门口易卸处。
对于与箱底接触面较小的重物,应考虑箱底的局部强度,增大其接触面。
应做到重货装于轻货下面,固体货物不应装于液体货物下面。
箱内所装货物的重心应在或靠近货物运输组件纵向中心线投影应尽可能在箱底的几何中心,并在组件空间货物高度的下半局部。
选择适宜的堆码方式,如交替式、垛墙式等。
选择适合货物性质的衬垫方式及衬垫材质。
货物与箱体有空间的应制定系固、绑扎方式,选用适宜材料。
拼箱积载
装货前先制定装载打算,应考虑各种货物相容性及其性质,即任何包件或涉及的包装类型或强度,还应考虑到货物气味和粉尘的穿插污染的可能性、物理或化学的相容性。
危急性质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箱装运。货物具有单一副危急性质时,如副危急要求严于主危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