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聘67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填入横线③处最恰当的落款为()。
A.国务院
B.XX人民政府办公厅
C.XX人民政府秘书处
D.xx人民政所张科长
【答案】:B
【解析】公文落款一般是发文机关。国务院通常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对于一般的情况,如果不是以国务院名义发文,不会用国务院落款;XX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可代表政府处理部分事务并对外发文,具备作为落款的资格;XX人民政府秘书处主要负责政府内部的一些事务性工作,一般不对外以自身名义行文,所以不适合作为对外公文的落款;“xx人民政所”表述可能有误,且个人不能作为公文落款,公文落款是机关单位,而非个人。因此最恰当的落款是XX人民政府办公厅。
2、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其实行的物质基础是()。
A.公有制
B.生产力水平
C.基本经济制度
D.基本分配制度
【答案】:B
【解析】实行按劳分配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公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内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而非物质基础。生产力水平对分配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不具备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所以生产力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是基本经济制度中分配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说基本经济制度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它是对不同分配方式的一种制度性规定,并非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答案是生产力水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的是()。
A.小李和小张为夫妻,同在市住建局工作,小李任住建局局长,小张在人事科工作
B.小王和小吴为夫妻,小王为市住建局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小吴经商开了一家饭店
C.老周和小周为父子,同在省教育厅工作,分别在思想政治工作处和高等教育处任处长
D.大刘和小刘为兄弟,同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工作,大刘任处长,小刘任副处长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一对夫妻同在市住建局工作,一人任住建局局长,另一人在人事科工作,这种情况属于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工作,违反了任职回避规定。父子同在省教育厅不同处任处长,若这两个处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属于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工作,违反了任职回避规定。兄弟同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工作,一人任处长,另一人任副处长,属于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违反了任职回避规定。而夫妻中一方为市住建局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另一方经商开饭店,另一方不在公务员系统内工作,不存在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所以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的是夫妻一方是住建局普通工作人员,另一方经商开饭店这种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属于公民权利中的()。
A.政治权利
B.人身自由权
C.社会经济权
D.监督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知识。以下是对各项权利的分析: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与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诉或检举的权利不相关。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本题的描述并非涉及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无关。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提出申诉、控诉或检举,这正体现了公民的监督权。综上,正确答案是监督权。
5、王某的承包地被乡政府修路占用,却未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