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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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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PPP合同体系解析

一、PPP合同体系定义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在第三章《项目准备》第五部分提出“(五)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PPP合同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PPP”模式,世界银行认为“PPP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企业籍此承担交付一项资产、服务或兼而有之的责任,从而获得按交付服务长期质量或产出物的其他特征的有条件付款。”

(二)关于“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关于“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自然界的体系遵循自然的法则,而人类社会的体系则要复杂得多。影响这个体系的因素除人性的自然发展之外,还有人类社会对自身认识的发展。

据此PPP合同体系定义为“为实施PPP项目的需要,PPP项目参与方在不同的时空,依据确定的方式,协调相互权利义务的系统合同。”

二、PPP合同体系具备的要素和特征

(一)PPP合同体系应该具备的要素

基于合同的共同特点,即主体、权利义务二大要素以及形成体系的目的,PPP合同体系的要素三大项:主体、客体(内容)、目标。

1、主体

PPP模式不但主体众多,而且对主体“资格”要求又因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侧重点不同,而有不同。此外,就主体而言,还存在确定的主体(表现为书面合同的主体)及隐形主体(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其行为可能会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2、客体,即权利与义务

PPP合同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时空,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内容。

3、目标/目的

PPP合同体系,是为PPP项目的产出这一终极目的服务的。体系内的每个合同,都有合同目的,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均应围绕终极目的进行确定业主对项目的目标要求(绩效与产出)、业主的项目管理能力、融资、建设、运营能力的匹配。

(二)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PPP合同体系的具备下列特征:

1、复杂性

无论主体还是客体,参与者众,利益相关者多,各方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矛盾自然就复杂。

2、指向的一致性

无论各方如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有的利益来源,都具有“唯一性”。即只有项目形成“产出”,才能产生“收益”,这份“收益”是众多项目参与方获取利益的共同基础。因此,客体的指向,具有一致性。

3、协调性

合同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手段。正确的合同体系策划能保证项目中的各个合同履行顺利,促使各个合同达到尽可能完美的协调,减少矛盾和争执,顺利地实现项目总目标。因此,各个合同在具备权利与义务传导过程中,必须保持协调。

4、开放性

PPP合同体系与工程项目合同体系的区别,“开放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第三方及受众,表现在绩效上)。AIA美国建筑师协会、JCT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建筑业)及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其体系所及范围,基本限定在具体的项目的范围内。而PPP的利益相关者不限于合同相对方,即不限于项目的建设,还包括没有作为合同主体存在的“服务使用者”、“受影响的员工”、“政治家及利益驱动团体”、“当地的社区及社区普通公众”等隐形主体。另外,公共资源及基础设施对社区的重大或深刻影响(生活便利、学习、就医、工作等,对财产价值的影响),反过来,提醒或促使隐形主体对项目给予关注并影响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三、PPP合同体系构建

PPP合同体系的构成是由项目实施方式及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决定的。这个内在结构,形成了PPP合同体系的框架,其外在表现为:合同(信息)流、资金流、财物流,风险流环环相扣。

(一)单个合同必须合法

构成合同体系的单个合同必须合法,虽看起来极简单,但实际操作中需要确定单个合同的合法性情况。只有组成体系的单个合同均合法,才能保证相关合同不因某个合同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而解除,从而保证合同体系不坍塌。

(二)符合服务PPP项目的宗旨

所有的体系内的合同,均以PPP项目为唯一目标和指向,是各个合同的终极目的。如不能实现此目的,一方或双方可解除对应的合同。

(三)保持“上下游”合同的协调和统一

所谓“上下游”合同,指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传导”。注重权利义务在相互转化过程中的协调。如,SPV公司有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该“权利”实现的结果是SPV公司的“收入”。其累计的收入,应该大于项目建设等费用。SPV的收费权,构成了SPV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的基础。对于SPV公司而言,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转化,不能出现“不协调和统一”,即,SPV公司根据“权利”测定的收入,不能低于依据“义务”测定的支出。

(四)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