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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背景-2-
二、总体考虑-3-
(一)基本原则-3-
(二)知情同意-4-
(三)各参与方职责-4-
三、儿童临床试验需特殊关注的安全风险-6-
(一)重要的缺失信息-6-
(二)儿童特有的不良反应-7-
(三)其他风险-9-
四、儿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估与报告-10-
(一)风险管理计划-10-
(二)个例安全性报告-12-
(三)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3-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14-
(五)安全信息沟通-15-
(六)沟通交流-16-
参考文献-18-
一、背景
我国《药品管理法》指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
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
评估和控制。2021年,国家首次发布并实施《药物警戒质量
管理规范》(GVP),其中包含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警戒。开
展药物警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
促进公众健康。
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发创新,儿
童药物临床试验逐渐增多。儿童的体格、生理及心理发育是
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药物进入体内后的吸收、分布、代谢
和排泄,以及对药物的反应与成人之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从而决定了儿童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可能面临不同于成人
的其他安全风险,需要对儿童临床试验的药物警戒进行特殊
考虑,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因此,本指导原则旨在阐
明儿童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评估与报告的总体原则和特殊考
虑等,为儿童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提
供参考。在本指导原则中,如无特指,儿童人群指年龄在18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年龄低于青少年的小年龄段儿童(包括
[1]
早产新生儿、足月新生儿、婴幼儿、儿童)。由于儿童部分
先天性疾病、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需要连续性的治疗
或长期随访,也可参考国家现行政策和临床诊疗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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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放宽儿童临床试验中受试人群年龄上限。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预防用生
物制品除外)。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时,需同
[2]
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
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
原则。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
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
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
(一)基本原则
高质量的药物警戒是任何临床试验项目的基本组成部
分,儿童临床试验药物警戒需遵循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的
基本要求,即申办者应全面收集儿童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
信息并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需进行充分的伦理学考虑,应符
合科学需要、最大获益、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如果成人临床
试验数据可外推至儿童或豁免儿童临床试验,开展成人临床
试验可最大程度减少临床试验中儿童人群的暴露。基于已有
的临床和/或非临床安全性数据,儿童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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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以最大获益,并将任何潜在的损害、疼痛或不适可能性
降至最低。
(二)知情同意
儿童作为受试者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应严格遵循GCP
相关条款的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下,年龄满8周岁(含)以上的儿童受试者有
能力做出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在征得其监护人知
情同意的同时,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议在知情同意书等书
面研究文件中对征得任一监护人或全部监护人同意及签署
知情同意书进行规定和说明,并获得伦理委员会(EC)批准。
在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