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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儿童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评估与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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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0 页
更新时间:2025-06-17
总字数:约1.12万字
文档摘要

20256

目录

一、背景-2-

二、总体考虑-3-

(一)基本原则-3-

(二)知情同意-4-

(三)各参与方职责-4-

三、儿童临床试验需特殊关注的安全风险-6-

(一)重要的缺失信息-6-

(二)儿童特有的不良反应-7-

(三)其他风险-9-

四、儿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估与报告-10-

(一)风险管理计划-10-

(二)个例安全性报告-12-

(三)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3-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14-

(五)安全信息沟通-15-

(六)沟通交流-16-

参考文献-18-

一、背景

我国《药品管理法》指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

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

评估和控制。2021年,国家首次发布并实施《药物警戒质量

管理规范》(GVP),其中包含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警戒。开

展药物警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

促进公众健康。

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发创新,儿

童药物临床试验逐渐增多。儿童的体格、生理及心理发育是

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药物进入体内后的吸收、分布、代谢

和排泄,以及对药物的反应与成人之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从而决定了儿童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可能面临不同于成人

的其他安全风险,需要对儿童临床试验的药物警戒进行特殊

考虑,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因此,本指导原则旨在阐

明儿童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评估与报告的总体原则和特殊考

虑等,为儿童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提

供参考。在本指导原则中,如无特指,儿童人群指年龄在18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年龄低于青少年的小年龄段儿童(包括

[1]

早产新生儿、足月新生儿、婴幼儿、儿童)。由于儿童部分

先天性疾病、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需要连续性的治疗

或长期随访,也可参考国家现行政策和临床诊疗实际情况,

-2-

适当放宽儿童临床试验中受试人群年龄上限。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预防用生

物制品除外)。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时,需同

[2]

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

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

原则。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

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

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

(一)基本原则

高质量的药物警戒是任何临床试验项目的基本组成部

分,儿童临床试验药物警戒需遵循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的

基本要求,即申办者应全面收集儿童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

信息并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需进行充分的伦理学考虑,应符

合科学需要、最大获益、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如果成人临床

试验数据可外推至儿童或豁免儿童临床试验,开展成人临床

试验可最大程度减少临床试验中儿童人群的暴露。基于已有

的临床和/或非临床安全性数据,儿童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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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以最大获益,并将任何潜在的损害、疼痛或不适可能性

降至最低。

(二)知情同意

儿童作为受试者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应严格遵循GCP

相关条款的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下,年龄满8周岁(含)以上的儿童受试者有

能力做出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在征得其监护人知

情同意的同时,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议在知情同意书等书

面研究文件中对征得任一监护人或全部监护人同意及签署

知情同意书进行规定和说明,并获得伦理委员会(EC)批准。

在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