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轴辐协议认定研究
一、轴辐协议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一)轴辐协议的概念溯源
轴辐协议(Hub-and-SpokeConspiracy)最早源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其核心特征表现为多个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辐端)通过一个中心协调者(轴心)实施价格共谋、市场分割等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虽未直接使用“轴辐协议”术语,但2022年修订后的第十八条明确禁止“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为轴辐协议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轴辐协议的结构特征
不同于传统横向或纵向协议,轴辐协议呈现三层结构特征:第一层是多个辐端企业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第二层是轴心企业(如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第三层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的间接合谋。以2021年扬子江药业垄断案为例,生产企业通过药品销售平台同步调整药品零售价格,形成典型轴辐结构。
二、轴辐协议认定的法律要件
(一)横向合谋的实质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2号判决中强调,需证明辐端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实质可能性”。这要求执法机关收集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链,证明企业间通过轴心传递敏感商业信息并形成协同行为。
(二)中心协调者的作用认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条,轴心企业需具备组织、协调、实施三重功能。例如在电商平台“二选一”案件中,平台通过算法系统强制商家执行排他性协议,其技术手段构成新型协调机制。
三、轴辐协议认定的现实难点
(一)证据收集的复杂性
轴辐协议常借助加密通讯、云端存储等技术手段,2023年上海查处的医药行业垄断案显示,涉案企业使用境外服务器存储敏感数据,导致原始证据提取难度增加。国家反垄断局统计显示,2018-2022年间涉及轴辐协议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占比从37%上升至68%。
(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
对于轴心企业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帮助者”,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2022年研究指出,在已公布的23起轴辐协议案件中,有11起对轴心企业的处罚依据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四、国内外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一)美国苹果电子书案启示
2013年美国司法部诉苹果公司案中,法院认定苹果作为轴心组织五大出版商固定电子书价格,判决确立“信息交换+行为趋同”的认定标准。该案赔偿金额达4.5亿美元,凸显轴心企业的责任风险。
(二)中国汽车零部件垄断案实践
2019年江苏省查处的轴承销售垄断协议案,首次采用“意思联络推定规则”,通过经销商会议记录、调价时间序列分析等间接证据,认定生产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实施价格协同,开创国内轴辐协议执法新范式。
五、轴辐协议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法律解释体系的优化
建议参照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第5条,在《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增设“数字平台特别义务条款”,明确平台企业的数据隔离要求。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院2023年测算显示,完善法律解释可使轴辐协议认定效率提升40%。
(二)技术监管能力的提升
建立算法审查制度,要求月活用户超1亿的平台企业报备价格算法模型。浙江省2022年试点“数字监侦实验室”,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价格波动,在3个月内发现17起潜在轴辐协议线索。
结语
轴辐协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垄断形态,其认定需要法律解释、证据规则、技术手段的协同创新。随着《反垄断法》配套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科技的进步,中国正在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轴辐协议规制体系,为全球反垄断治理贡献东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