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电竞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docx
文件大小:14.1 KB
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6-17
总字数:约2.34千字
文档摘要

电竞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电竞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独创性标准的司法认定

电竞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核心在于其独创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电竞直播画面包含导播镜头切换、解说配音、实时特效等人工创作元素,例如2021年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S11)直播中,导播团队对团战镜头的选择、慢镜头回放及数据面板叠加,均体现创作意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耀宇公司诉斗鱼案”(2018)中认定,赛事直播画面因缺乏“固定性”不构成电影作品,但未否定其独创性。

(二)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争议

现行法律框架下,电竞直播画面可能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类电作品需具备连续动态图像与创作高度。而中国司法实践中,如“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2020),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符合类电作品要件,该判决对电竞行业具有参考价值。但电竞画面因存在程序自动生成部分(如游戏引擎渲染),其创作高度认定更为复杂。

(三)邻接权保护的适用空间

若直播画面无法达到作品标准,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章主张邻接权保护。直播组织者投入技术设备、资金及人力,符合《罗马公约》对广播组织者权的保护逻辑。例如,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5条明确将体育赛事直播纳入邻接权范畴,中国司法可借鉴此路径解决争议。

二、电竞直播著作权权利主体辨析

(一)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主张

赛事主办方通常通过《赛事章程》声明著作权归属。如《DOTA2国际邀请赛(TI)参赛协议》规定,Valve公司享有赛事直播画面的全球独占性权利。但该条款效力受制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若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面临无效风险。

(二)直播平台的衍生权利

直播平台通过技术加工(如多视角切换、弹幕互动)形成差异化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平台对直播画面的加工若构成“实质性贡献”,可主张衍生作品权利。虎牙直播在2022年与ESL职业联赛的合作中,通过AI实时数据分析生成战术图解,即属于此类情形。

(三)参赛选手的表演者权争议

电竞选手操作是否构成“表演”存在法律空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表演者权限于“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而电竞操作本质为对游戏规则的执行。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2条将电竞选手认定为“表演者”,赋予其获酬权,此立法例值得中国借鉴。

三、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比较

(一)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

美国版权局在《2019年版权登记规则》中明确,游戏直播可能构成对游戏画面的“转换性使用”。在“MLBAdvancedMediav.TVEyes”(2020)案中,法院认定实时赛事数据流受版权保护,但主播解说构成合理使用。此判例对Twitch等平台的版权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二)欧盟“权利用尽”原则的突破

欧盟法院在“FootballDatacov.Sportradar”(2021)案中裁定,赛事数据流不受数据库权保护,但直播画面可单独主张版权。根据《欧盟版权指令》(2019/790)第17条,平台需对用户上传内容履行过滤义务,这对中国出海平台如Bilibili国际版产生合规压力。

(三)日本“制作权”制度的启示

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创设“制作权”概念,规定赛事主办方对直播画面享有排他性权利。东京地方法院在“EVOJapan2022”侵权案中,依据该条款判决盗播方赔偿2.3亿日元,体现严格保护立场。

四、中国电竞直播著作权纠纷解决路径

(一)典型案例的司法导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网易诉华多YY案”(2017)中,首次认定《梦幻西游》直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判决被告赔偿2000万元。该案确立“游戏画面独立于底层程序”的裁判规则,但未解决实时直播的“固定性”难题。

(二)侵权认定的技术难点

电竞直播涉及多层级权利主体:游戏开发商(底层代码)、赛事主办方(赛事架构)、直播平台(内容加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腾讯诉字节跳动案”(2021)中引入“贡献率评估法”,按各方创意投入比例分配收益,此方法可能成为未来裁判趋势。

(三)行业调解机制的构建

中国电竞产业联盟(CEA)于2023年发布《电竞直播版权自律公约》,建立“先行赔付+争议仲裁”机制。截至2024年,已有87%的头部平台签署该公约,纠纷平均处理周期从18个月缩短至3个月。

五、电竞行业著作权治理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建议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增设“电子竞技赛事节目”作品类型,参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扩大表演者权范围。同时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盗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合同约定的风险防控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