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主讲人:张惠彦
WTO一二WTO的历史WTO基本原则
WTO的历史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在日内瓦,其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设想是在1947年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界贸易组织未能建成。同年,美国发起拟定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议案,1994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法律框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关税减让原则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5透明度原则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
要求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货物贸易领域适用范围(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例外一二三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单方面的给惠安排边境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适用范围:国内税和国内规章制度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例外一二政府采购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以发展国际贸易。关税减让原则
本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而且贸易商可以得到这些法律和规章。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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