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原料场项目规范》
目次
TOC\o1-2\h\z\u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一般规定 2
2.2 建设规模 3
2.3 规划布局 4
2.4 选址及勘察 4
2.5 施工及验收 5
2.6 运行维护 8
2.7 拆除 9
3 受卸设施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受卸 10
4 储存设施 12
4.1 一般规定 12
4.2 煤 12
4.3 矿石及辅料 13
5 混匀设施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配料 14
5.3 混匀堆取 14
6 破碎筛分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破碎 15
6.3 筛分 15
7 输送设施 17
7.1 一般规定 17
7.2 输送线 17
7.3 转运站 18
7.4 通廊 18
8 辅助设施 20
8.1 电气和控制 20
8.2 通风除尘 21
8.3 给水与排水 21
8.4 建筑结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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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在原料场工程中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原料场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维护、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新建的原料场应按当期建设规模并兼顾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建原料场应有效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新建或改建原料场,应通过物流系统分析计算,提出建设方案。
原料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有效利用资源,保证生产和操作安全,应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产生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原料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吊装设备运行频繁地段或靠近铁道的通道、楼梯的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在孔边周围设置安全栏杆,并应设警告标志;人行梯孔、检修平台周围应设安全围栏,地面应设踢脚板;
3设备裸露的运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带式输送机、链板机需要跨越的部位,应设置过桥或跨梯;
5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应设声光报警装置和清轨器,轨道两端应设限位器和安全止挡;
6移动带式输送机、移动换料设备、卸料车走行范围应设置安全栏杆;
7堆取料设备在走行、回转、俯仰作业范围内应设置防碰撞措施;
8料槽、料仓顶面落料口应设置安全箅条,未被设备遮盖的孔洞应设置钢盖板;
9排水沟、排水池、地坑应设置盖板或在周围设置安全栏杆;
10设备应设置运行警告标志和启动报警信号。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可燃固体物质的粉碎、研磨、筛分、混合以及可燃粉状物的输送,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原料场工程设计应以保障企业生产为原则,坚持“绿色、环保、智能、高效、低耗、经济、实用、安全”的设计理念,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可靠、经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建设规模
原料场工程建设应满足企业总体规划对原料的需求。
原料场的规模应以年进入料场的原料总量划分,并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原料场规模划分
序号
类别
年进入料场原料总量(t)
1
小型原料场
小于或等于300×104
2
中型原料场
大于300×104且小于1000×104
3
大型原料场
大于或等于1000×104且小于3000×104
4
特大型原料场
大于或等于3000×104
原料场工程项目最大储料体积量应为料场设计时储存物料的最大几何容积量(m3)。料场本体面积应为料场储存和堆取作业的区域用地面积(m2),原料场本体面积应根据储存工艺,按下列规定计算:
1A型料场本体面积应为料条和道床连续占地面积;
2B型料场本体面积应为B型料场封闭区域外形轮廓垂直地面的投影面积;
3C型料场本体面积应为C型料场封闭区域外形轮廓垂直地面的投影面积;
4D型料场本体面积应为D型料场封闭区域外形垂直地面投影的外切正方形面积;
5封闭式储料仓本体面积应为封闭式储料仓外形的总长度与总宽度之乘积。
规划布局
原料场应根据原燃料供应、产品运输、环境影响等布局,应与使用原料、燃料的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电厂、焙烧、炼钢工序协调布置,并应满足项目分期建设需要。
原料场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设计需要的条件下,应紧凑,节省用地。
进厂原燃料的取样、制样设施应布置于受卸入口位置。
选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