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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环洁医疗废物处理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及其他突发大事导致不良大事的发生,指导和标准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力量,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响快速、处置有力、依法标准、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削减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对公众安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安康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指南》、《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大事的暂行方法》、《省(区、市)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环洁医疗废物处理集中处置厂区内人为或不行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危急化学品泄漏、流失大事;以及在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大事分级
依据突发大事严峻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大事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大事(Ⅰ级)、重大突发环境大事(Ⅱ级)、较大突发环境大事(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大事(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大事(Ⅰ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大事: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大事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峻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大事。(2)重大突发环境大事(Ⅱ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大事: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5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大事。
〔3〕较大突发环境大事(Ⅲ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大事: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25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丧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大事。(4)一般环境大事(Ⅳ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大事: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丧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耀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肯定影响,尚未到达较大突发环境大事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工作原则
公司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急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视治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乐观预防、准时掌握、消退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力量,尽可能地避开或削减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退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安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治理,分级响应。承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