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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
目次
TOC\o1-3\h\u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铁渣处理 3
3.1一般规定 3
3.2设计 3
3.3施工和验收 4
3.4运行 4
3.5维护 5
4钢渣处理 6
4.1一般规定 6
4.2设计 7
4.3验收 9
4.4运行 9
4.5维护 10
5铁合金渣处理 12
6钢铁渣综合利用 13
6.1一般规定 13
6.2铁渣综合利用 13
6.3钢渣综合利用 14
6.4铁合金渣综合利用 15
1总则
1.0.1为规范钢铁渣处理工程建设和资源利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钢铁渣处理工程和资源利用的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钢铁渣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钢铁渣的综合利用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钢铁渣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应遵循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原则,采用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2.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渣处理系统应与主体冶炼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0.3钢铁渣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4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钢铁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场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以及雨水收集等措施。渣场防渗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渣场运行期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1.0m以下。
2.0.5钢铁渣冲渣用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1000mg/L,氨氮含量不应大于10.0mg/L,化学需氧量不应大于80.0mg/L。
2.0.6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钢铁渣和铁合金渣,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不应大于1.0。
2.0.7钢铁厂的用后耐火材料应由耐火材料生产厂或专业回收单位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转炉严禁使用含铬的耐火砖和修补料。
3铁渣处理
3.1一般规定
3.1.1铁渣应在熔融渣发生地就近处理。
3.1.2铁渣处理应采用水淬工艺,对于特定用途渣或特殊性质渣应采取其它处理方式。
3.2设计
3.2.1铁渣水淬处理设施应满足全部铁渣水淬需要,并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
3.2.2冲渣水应设置独立循环系统。
3.2.3外运成品渣含水率高于15%时,应采取进一步脱水措施;厂区内水渣贮运过程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到冲渣水系统再循环使用;冲渣水、干渣喷淋水不应外排。
3.2.4在冲渣沟直接水淬或在粒化塔水淬铁渣均应采取蒸汽收集措施。冲渣水蒸汽应引至高空排放或消白处理。
3.2.5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并应设置安全设施。
3.2.6水冲渣设施应设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
3.2.7水冲渣系统应设安全供水,安全供水时间不应少于5min。
3.2.8水渣沟应设置耐磨衬;集汽烟囱应进行防腐处理。
3.2.9熔渣流嘴处应设置防护栏;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水渣池周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
3.2.10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10m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
3.2.11渣罐翻罐供电,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并应在离罐30m以外操作。
3.3施工和验收
3.3.1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环境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
3.3.2施工过程不应将杂物丢弃在管道和水泵内。
3.3.3铁渣处理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设备要求进行功能验收。
3.4运行
3.4.1铁渣水淬处理系统运转前应达到以下要求:设备专检无异常,粒化头无堵塞,冲制管路无堆积堵塞,各种管道阀门无泄漏,设备运行平稳,事故应急水位正常。
3.4.2铁渣水淬处理系统应在出铁前20min启动。
3.4.3启动水泵前,应确认水渣沟内无人;水冲渣时,流嘴附近不应有人。
3.4.4故障停泵,应立即报告。
3.4.5系统运转中若出现危及安全的设备故障、介质参数异常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系统运行,并将熔渣转入干渣坑或渣罐。
3.4.6任何设备不应在过载条件下或在某一部件失灵的情况下运行。
3.4.7系统应在堵完铁(渣)口,且渣沟流嘴无熔渣流动后停止运行。
3.4.8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