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47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钢铁煤气储存输配通用规范》
目次
TOC\o1-3\h\z\u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规划 6
4勘察和测量 7
5设计 8
5.1.一般规定 8
5.2.净化 9
5.3.储存 13
5.4.输配 15
6施工及验收 21
6.1.一般规定 21
6.2.施工 21
6.3.验收 24
7运行、维护和拆除 25
7.1.一般规定 25
7.2.运行、维护和拆除 25
总则
为保障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人身和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本规范不适用于焦化厂内焦炉煤气、铁合金厂内煤气和发生炉煤气站内发生炉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基本规定
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应采用有利于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且应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钢铁企业应回收工艺生产中的副产煤气。
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应经净化处理后供应用户使用。
高炉均压煤气应回收、净化并利用。
高炉应同步配套建设高炉煤气余压回收利用装置。
转炉煤气净化系统应按“一炉一机一放散烟囱”配置。
钢铁企业应设干式煤气柜。
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管网系统应设剩余煤气燃烧放散装置。
煤气设施进出口煤气管道应设隔断装置。
煤气危险区域,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等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操作时泄漏煤气以及运行时可能发生煤气泄漏或聚集的场所和部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信号应接入24h有人值守场所。
煤气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1的规定:
表2.0.11煤气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物耐火等级
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焦炉煤气加压机房、排水器室、热值仪室
甲
二级
高炉煤气加压机房
乙
二级
转炉煤气抽气机房、加压机房
混合煤气加压机房
高炉煤气排水器室、转炉煤气排水器室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装置厂房
高炉煤气热值仪室、转炉煤气热值仪室
稀油柜油泵房、油泵站
丙
二级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储藏间
煤气检化验室
控制室
丁
二级
煤气防护站
高配室、低配室
湿式电除尘器整流器室
干式煤气柜电梯机房
注:1煤气加压机房包括煤气压缩机房;
2当混合煤气爆炸下限小于10%时,混合煤气加压机房、混合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和混合煤气热值仪室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3含有单台装油量不大于60kg油浸变压器的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为丁类;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包含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能量回收机组。
4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包含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能量回收机组。
2.0.12煤气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表2.0.12的规定。
表2.0.12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名称
区域场所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干式煤气柜
干式煤气柜活塞与柜顶之间空间
1区
干式煤气柜进出口管坑
1区
焦炉煤气柜侧板外4.5m范围内,柜顶上7.5m范围内;
高炉煤气柜和转炉煤气柜侧板外3m范围内,柜顶上4.5m范围内
2区
油泵房、油泵站、电梯机房
2区
煤气加压
焦炉煤气加压机房、压缩机房
1区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或混合煤气加压机房、压缩机房;转炉煤气抽气机房
2区
排水器室
焦炉煤气排水器室
1区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或混合煤气排水器室
2区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装置厂房
2区,不含发电机和鼓风电动机
煤气净化设备
相对密度不大于0.8的煤气净化设备外缘外4.5m、高7.5m范围内
相对密度大于0.8的煤气净化设备外缘外3m范围内
2区
煤气管道
法兰外缘3m范围内
2区
注: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包含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能量回收机组。
2.0.13煤气设施应设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式煤气柜应为第二类防雷构筑物,应设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剩余煤气燃烧放散装置应设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甲、乙类厂房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煤气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和螺纹连接处的电阻应小于0.03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