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
增值服务协议
(2025)年度
甲方: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石屏中心卫生院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协议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协议附件予以说明,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基本情况。由乙方组建残疾人家庭医生团队,按照《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行业管理规定,为甲方辖区内的有有效康复需求且当年未纳入机构康复训练项目的0-14周岁(含14周岁)持证(或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残疾儿童,以及经日常生活能力指数评估为中重度的14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
二、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内容与质量标准
1.甲乙双方应按《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对象条件、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
2.甲方每年初负责向乙方提供服务初步需求名单,由乙方根据提供名单“全覆盖”开展14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日常生活能力指数评估、0-14周岁残疾儿童需求合理可行性综合判定工作,协助初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
3.乙方按照《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之附件《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细表》所列项目内容、时长要求、费用标准等,为甲方反馈最终审定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并负责完善服务档案。
4.乙方提供服务时应自觉遵守技术规范操作等行业管理规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项目费用:甲方按《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细表》和以下规定与乙方结算年度服务费用。
(1)康复护理。不超过600元/人/年,同时不超过100元/人/天,且同一个收费项目同一天内只能消费一次。其中有压力性损伤(压疮)护理、气管切开护理、胃管更换、尿管更换、其他引流管更换中的基础材料费按20元/次/人/项的标准核算,每人每年最多只能享受240元的基础材料费用。
(2)康复训练。
①14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不超过600元/人/年,同时不超过100元/人/天,且同一个收费项目同一天内只能消费一次。
②0至14周岁残疾儿童:不超过1200元/人/年,同时不超过100元/人/天,且同一个收费项目同一天内只能消费一次。
如同一残疾人实际确需同时享受康复训练和康复护理服务的,服务项目填报为康复护理,其年总服务费用和费用要求按康复护理执行。
2.支付方式:由甲方上级部门古蔺县残联直接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协议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并提请县残联根据评估结果扣减乙方对应年度服务费用。
3.根据《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本协议约定,提请县残联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委托服务范围内享有服务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根据《古蔺县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服务费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并执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八、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除法院另有裁决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