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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焦化工程项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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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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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焦化工程项目规范》

目次

TOC\o1-3\h\z\u159941总则 1

317522基本规定 2

215822.1一般规定 2

173702.2规划与选址 4

190852.3施工与运行维护 6

151282.4拆除 8

34533炼焦 10

216173.1一般规定 10

16963.2备煤及焦处理 10

221773.3炼焦 11

327373.4熄焦 13

44844煤气净化 15

268534.1一般规定 15

247284.2冷凝鼓风 17

225104.3净化 19

37875苯加氢 22

11015附录A焦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3

3467附录B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24

4936附录C防火间距起止点 25

16745附录D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26

25453附录E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27

1总则

1.0.1为在焦化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焦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焦化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应遵循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焦化工程项目主体工艺与装备水平、生产能力、配套工艺设施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6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5.5m,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不得小于35m3,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单炉焦炭生产能力不得小于10万t/a,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

2.1.2钢铁联合企业新建、改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

2.1.3逸散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回收、收集净化处理或防止外逸设施。

2.1.4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等,其收集、贮存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脱硫废液不得排入焦化废水处理设施。

2.1.5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的综合利用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酸焦油、蒸氨残渣以及管道塔器检修、维修过程产生的残渣等应全部回收利用,其中再生器湿残渣应混入焦油中利用;

2备煤、炼焦、熄焦及焦处理设施中各除尘系统收集的煤焦粉尘以及粉焦沉淀池收集的粉焦应全部回收利用;

3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过程产生的脱硫废液应综合利用;

4油库的含油污水及残油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油水分离,分离出的油品应回收利用。

2.1.6对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不能综合利用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2.1.7对焦化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物化处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联合处理工艺;

2焦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储槽;

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和组合应根据焦化废水的水质特点及用水对象的水质要求确定,应选用高级氧化技术、吸附处理技术;

4焦化废水回用处理应选用双模法或其衍生技术;

5焦化废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并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1.8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生产废水槽和焦化废水的地下管道等应做防渗漏处理,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的储存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

2.1.9焦化工程项目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2.1.10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2.1.11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