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2023贵州毕节市商务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3人笔试备考题库及参考答案详解一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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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5 页
更新时间:2025-06-18
总字数:约2.99万字
文档摘要

2023贵州毕节市商务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3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医生张某在为病人开具药方时,由于诊断失误开错了药物,护士郭某在用药过程中不小心用药剂量过大,最终导致病人死亡,那么()。

A.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和郭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C.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构成过失杀人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医生张某是因诊断错误开错药,护士郭某是不小心用量过大,二者主观上均为过失,并非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他们都不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所以不存在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人构成过失杀人罪的情况。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本题中医生诊断错误、护士用药过量并非不能预见,不属于意外事件。综上,该题应选择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表述。

2、领导者若要有效实施领导,必须()

A.尽量多地运用威信的影响力

B.善于把权力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致

C.加强主观努力,增强自己的威信

D.善于把权力与威信的影响力相结合

【答案】:D

【解析】领导者实施领导时,权力影响力是组织赋予的法定权力带来的影响力,而威信影响力是领导者自身的品德、才能、知识等因素形成的非权力影响力。单纯过多运用威信影响力或把权力影响力发挥到极致都是片面的做法。加强主观努力增强自己的威信固然重要,但这不是有效实施领导的全面方式。而将权力影响力与威信影响力相结合,可以使领导者既拥有组织赋予的合法权力来进行决策和指挥,又能凭借自身魅力和威望赢得下属的信任与支持,从而更有效地开展领导工作,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所以领导者要有效地实施领导,应善于把权力与威信的影响力相结合。

3、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具有普遍效力与约束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只适用于成都中医学院的医生

B.《四川省自愿服务条例》只适用于四川省地震灾区的志愿者

C.《工会法》只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适用

D.《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适用于该条例颁布后四川省内防御气象灾害的相关主体

【答案】:D

【解析】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效力与约束力。一部法律通常在其适用范围内对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都有效,而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部分主体。《四川省中医药条例》是适用于四川省内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各类主体,并非只适用于成都中医学院的医生;《四川省自愿服务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类志愿者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而不是只适用于四川省地震灾区的志愿者;《工会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只是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适用。《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适用于该条例颁布后四川省内防御气象灾害的相关主体,体现了法在其适用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普遍效力,符合法的普遍性特征,这种表述是正确的。

4、甲与乙达成约定,由甲向乙购买价值500万元的钢材,甲先支付货款,乙随后发货。在交货前,乙的工厂发生火灾,甲有证据表明乙无法按时交货,且乙未表示能够提供担保,此时建议甲使用()。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甲和乙约定甲先交钱,乙再发货,甲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交货之前,乙的工厂发生失火,甲有证据证明乙不能按时交货,且乙未表示提供担保,这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即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所以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并不涉及保证责任相关内容,所以不适用先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乙是后履行方,甲的情况不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本题中甲乙双方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即甲先交钱,乙再发货,所以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综上,应建议甲使用不安抗辩权。

5、甲、乙二人都是木材厂的工人。某天,他们为一位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