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肃省甘南州三支一扶招募笔试参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处理。然而,实际上甲仍在外地生存。数年后甲去世,并且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对家中财产进行了处分,且此处分与之前的法定继承存在冲突。那么甲的财产的继承以()为准。
A.遗嘱
B.法定继承
C.二者时间先后
D.其家人商议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题中,甲去世时留有遗嘱对家里财产进行处分,尽管此前其财产已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当遗嘱处分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甲的财产继承应以遗嘱为准。
2、()是上级向下级交代政策、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提供方法的指导性计划。
A.通知
B.方案
C.意见
D.安排
【答案】:C
【解析】答案是意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上级可以通过意见向下级交代政策、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提供方法,是一种指导性计划。通知主要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等;方案通常是针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安排侧重于对短期工作的具体布置;相比之下,意见更符合作为上级对下级交代政策等方面的指导性计划这一描述。
3、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何种犯罪()。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A
【解析】挪用救济金的行为需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罪名。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题中,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救济金属于公款,冯某是将公款挪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用途,而非个人使用;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题中冯某只是挪用并非占为己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冯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4、“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出自《三国志》,这句话是()说的。
A.诸葛亮
B.周瑜
C.曹操
D.吕蒙
【答案】:D
【解析】“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出自《三国志·吴志·吕蒙传》,讲述的是鲁肃对吕蒙学识进步感到惊讶,发出这样的感慨。此话语是鲁肃对吕蒙说的,不过选项中无鲁肃,这里应是考查吕蒙相关事迹,因为是吕蒙通过学习让鲁肃刮目相看。诸葛亮、周瑜、曹操与“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并无直接关联,所以正确答案是吕蒙。
5、李大与贺某育有一子李小。2021年,贺某去世,李小通过继承遗产和李大的赠与,取得其父母房屋的所有权。李小与李大书面约定,在李大未离世前,其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双方随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后李小离婚,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李大从现居住的房屋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不搬离
B.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李大应搬离
C.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小可要求其搬离,但应当对李大适当补偿
D.李大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因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应当对李小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本题展开分析。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李大与李小书面约定李大在未离世前,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并且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这表明李大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