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补贴的定义与分类
1.补贴的定义:在本协议中,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等形式的利益授予,从而使接受者获得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优势的行为。
2.补贴的分类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旨在直接促进出口;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本国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为条件给予的补贴。此类补贴严重扭曲国际贸易,被明确禁止。
-可诉补贴:此类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存在,但如果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如对另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等,则受影响的成员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
-不可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以及虽具有专向性但属于特定类型的补贴,如对企业研究活动、落后地区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补贴。此类补贴通常被认为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小。
二、补贴的调查与认定
1.调查的发起:任何成员方在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可书面提出补贴调查申请。申请应包含充分的证据,证明补贴的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调查程序
-调查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并及时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
-在调查过程中,主管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方充分的机会提供信息、发表意见,并进行抗辩。调查应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对各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处理。
-调查主管机关应评估补贴的数量和性质、补贴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等因素,以确定补贴是否存在及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主管机关在确定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初步裁定存在补贴和损害后,为防止在调查期间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损害,主管机关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如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等。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
2.价格承诺:在调查过程中,出口成员方政府或出口商可以主动提出价格承诺,即承诺提高产品价格或消除补贴影响,以避免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足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则可以接受价格承诺,终止调查程序。但主管机关有权继续进行调查,如最终裁定不存在补贴或损害,已接受的价格承诺应自动失效。
3.最终反补贴措施:在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损害后,进口成员方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金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定的补贴金额,且应根据不同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补贴情况分别确定税额。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应根据补贴和损害的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除非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争端解决
1.当成员方之间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问题产生争端时,应首先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各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磋商,寻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如果双边磋商未能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根据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对争端进行裁决。
3.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力,败诉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裁决。如败诉方未能及时执行,胜诉方可以在获得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后,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1.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的补贴,本协议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某些被视为禁止性的补贴,如在一定阶段内实施出口补贴等,但应逐步取消。
2.在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且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补贴产品合计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不超过9%,则进口成员一般不得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3.在确定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和产业发展阶段,给予更为宽松的标准。
六、通知与监督
1.各成员方有义务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其实施的补贴措施,包括补贴的类型、金额、实施期限、补贴的产品或产业等详细信息。通知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相关情况。
2.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门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的实施。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各成员方提交的通知,并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