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相关规定
1.补贴定义:本协议所指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2.补贴分类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任何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提出磋商,如磋商无果,可提交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标准而给予的补贴等。此类补贴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质疑。
3.补贴的通知义务:各成员应将其实行的补贴措施,包括补贴的性质、范围、期限、金额及对贸易的影响等详细信息,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机构通知。通知应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便其他成员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反补贴措施
1.调查程序启动:任何成员如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威胁造成损害或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可书面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应包含充分证据,证明补贴的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2.调查的进行
-信息收集:调查机关有权要求有关各方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补贴的详细情况、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等。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信息,否则调查机关可依据现有信息作出裁决。
-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以核实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地核查应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和所在成员政府。
-听证会:在调查过程中,应给予利害关系方充分的机会表达意见和提供证据。调查机关应举行听证会,允许各方陈述观点、反驳对方证据。
3.损害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应依据确凿证据,包括对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损害分为三种情况: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4.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临时措施:在调查初步裁定存在补贴和损害后,为防止补贴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如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等。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
-承诺:在调查过程中,出口成员政府或出口商可以主动承诺取消补贴或提高产品价格,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损害。调查机关在接受承诺后,可终止调查程序。如后续发现承诺未得到有效履行,调查机关可重新启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最终反补贴税:在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进口成员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金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征收期限应根据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所需要的时间确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三、争端解决
1.磋商:成员之间就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发生争端时,首先应进行磋商。争端各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磋商,寻求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2.专家组程序:如磋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成满意解决方案,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争端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专家组的报告应基于事实和相关协议条款,对争端作出公正裁决。
3.上诉程序: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审裁决,争端各方应接受并执行裁决结果。
4.执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被裁定违反协议的成员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履行裁决,如取消补贴或调整反补贴措施等。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申诉方可以请求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四、发展中成员待遇
1.特殊优惠待遇:对于发展中成员实施的补贴措施,本协议给予一定程度的特殊优惠待遇。发展中成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某些补贴措施,而不受发达成员所适用的严格规则限制。具体期限和补贴范围根据不同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确定。
2.技术援助:发达成员应根据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提供与补贴政策制定、反补贴调查程序等相关的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成员提高其在补贴与反补贴领域的管理和应对能力。
五、过渡性安排
1.现有补贴措施的处理:在本协议生效时,各成员应审查其现有补贴措施,对于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补贴措施,应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