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行企业
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企业
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房屋征收赔偿协议
签署时间:
房屋征收赔偿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贵阳签署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6号
负责人:
乙方: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行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丁方: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四方”,单称“各方”。
鉴于:
1、甲方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作出()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实施丙方以及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杨旭东、杨茂刚,并申请贵州省高院查封了丙方向甲方债权提供抵押物——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麻房权证杏00704、00705、00706、00707、00708、00709、00710号”、麻房权证碧00031、00032、00033号十个《房屋全部权证》项下房屋,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005号”、面积为1036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84号”、面积为4500㎡国有土地使用权。
2、贵州省高院在强制实施过程中,对丙方上述房屋及土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拍卖,丙方上述房屋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3月,贵州省高院对上述财产开启变卖程序,但仍未成交。
3、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计划批复》(黔府函[]25号)和《相关同意设置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批复》(黔府函[]312号),已将麻江县碧波计划为省级工业经济开发区,麻江县政府为此决定立项建设麻江至炉山公路,经设计单位设计,该道路建设项目需从丙方厂区经过,需对该厂进行部分拆迁。为此,麻江县人民政府于3月13日致函甲方,请求帮助协商拆迁相关事宜,并责成乙方对征收土地、房屋赔偿事宜进行洽谈,签署本协议。
4、甲方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债权人,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最大程度降低损失角度出发,同意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上述部分厂区依法进行征收赔偿,前提是所得赔偿款项应依法偿还丁丁方所欠甲方债务。
丁
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要求:“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抵押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优先受偿”
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甲、乙、丙、丁四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丙方土地、房屋征收赔偿(含土地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丁四
第一条丁方欠甲方债务确定
截止12月20日,甲方对丁方享受债权本息累计.27元(其中本金44,660,792.58元,利息70,279,742.43元,诉讼费486451.26元、保全费元),依据()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丙方以下第二条所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丁方所欠甲方债务推行。
第二条乙方拟征收土地、房屋情况
乙方拟征收土地及房屋即为丙方抵押给甲方抵押物——丙方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麻房权证杏00704号、00705、00706、00707、00708、00709、00710号”、麻房权证碧00031、00032、00033号十个《房屋全部权证》项下房屋,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005号”、面积为1036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84号”、面积为4500㎡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征收赔偿方法、金额及赔偿款支付时间、方法
1、经四方当事人充足协商,各方确定乙方采取货币赔偿方法征收丙方土地、房屋,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
2、支付时间: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交纳履约确保金万元至甲方指定下列账户,并于月日前将剩下万元赔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以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账号:
3、此次征收所涉税费(如有),均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四条尤其约定
丙方欠付水费、电费、工人工资以及其她费用,均由乙方出资另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