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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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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十四五”福建省山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

现代化改造工程-玉田分渠改造项目土地征收

补偿协议书

(协议编号:锦堂003)

征收单位: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傅福海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丙方)

因“十四五”福建省山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玉田分渠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乙方承包经营位于四甲村的土地及地上物,土地测绘编号:123,土地面积0.08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对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0.088亩,土地补偿费用:3654.00元。

二、地上物包括:青苗(苗木)0亩,青苗(苗木)迁移补偿费0元。(详见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汇总表)

三、其他费用:苗木折损费0元,再就业发展基金0元,其他0元。

四、以上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等费用合计3654.00元。

五、付款方式: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土地

及地上物补偿等费用按规定时限和方式拨付到位。

六、地上物涉及苗木(花卉)的,根据《“十四五”福建省山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玉田分渠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完成苗木(花卉)迁移腾空,超过上述规定时限迁移腾空苗木(花卉)的,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拆除、清理,乙方无权干涉。

七、乙方应在收到补偿费用和再就业发展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甲方,由甲方统一交由项目单位使用。

八、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乙方应将该土地及地上物的相关各权属证书原件交由甲方收回、注销。逾期未提交的,甲方有权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九、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所存档

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甲方:代理人

法人代表:

甲方:

乙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丙方

法人代表:

丙方:

2023年1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