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2025版)
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
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
规范。
第一章总则
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千医药企业与公立医疗
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称“”
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市场(以下称“集中采购市场”)通过集中带量采购、
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等各种形式开展的交易采购,以及医疗保障
部门实施价格和采购管理的产品交易。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
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
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
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6—
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
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
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医药价
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司法判决、行政部门处罚和认定
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定性和查处。
1.3.3保障企业合法权利。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
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1.3.4鼓励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旨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
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对于主动纠正价
格和营销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宽严相
济,引导企业及时采取剔除价格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共同营造公
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秩序。
—7—
第二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2.1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
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
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
—
7—
"
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
中采购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