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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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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6-19
总字数:约7.24千字
文档摘要

舟山市普陀区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为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切实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

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

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

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区政府同

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概念】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

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

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

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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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入市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遵循

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开

发、利用和经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集体应完成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

第六条【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主体自行

组织实施入市,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

施入市。入市地块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合作社实施

入市;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入市,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在

自愿基础上,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所在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属于乡镇

(街道、管委会)农民集体所有的,可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

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街道、管委会)全资公司实施入市。

第七条【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满足以

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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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多规合一”的实

用性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编制;

(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安置补偿落实到

位,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

(四)地块现状及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具备开发建设所

需水、电、路等基本条件;

(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土地来源】对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地块现状及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入市。建立

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在妥善处理原使用集体土地相关权

利关系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

照要求入市。

第九条【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最高使用年限】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出租期

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

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产业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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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