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为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切实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
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
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
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区政府同
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概念】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
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
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
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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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入市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遵循
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开
发、利用和经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集体应完成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
第六条【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主体自行
组织实施入市,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
施入市。入市地块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合作社实施
入市;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入市,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在
自愿基础上,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所在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属于乡镇
(街道、管委会)农民集体所有的,可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
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街道、管委会)全资公司实施入市。
第七条【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满足以
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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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多规合一”的实
用性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编制;
(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安置补偿落实到
位,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
(四)地块现状及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具备开发建设所
需水、电、路等基本条件;
(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土地来源】对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地块现状及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入市。建立
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在妥善处理原使用集体土地相关权
利关系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
照要求入市。
第九条【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最高使用年限】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出租期
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
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产业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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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