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十年未了的经济纠纷
一个看似平常的经济纠纷,引发一场长达十年之久的官司。从一审、重审
、二审、再审,又到申诉,至今仍未了结。这起发生在广东佛山市几位农
民之间的“马拉松”式的诉讼,在当地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散伙协议未签留后患当年合伙人对簿公堂
李某健、麦某陵、霍某光与霍某松原本都是佛山市乐从镇的农民。1987年
,4人签订《办厂协议书》,每人出资
2.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五金机械厂,后变更为顺德乐从腾冲发兴陶瓷机械
厂
(简称旧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加工业务。
据李某健介绍,1992年春,由于道路扩建部分厂房被征用,工厂须另建新
厂;同时还由于合伙人霍某光提出退伙,4位合伙人便商定腾冲厂“散伙”
,但并未制作散伙协议,只是计算出每位合伙人应得利润,并于1992年7
月制作了腾冲厂《结业分成书》,李某健、霍某光签了名,麦某陵和霍某
松没有签名。
随后,李某健、麦某陵、霍某光等分别领取了《结业分成书》确定的利润
款和结业分成款;霍某松应分得的利润及结业分成款共计53044
1.75元没有领取。在结业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合伙人李某健、麦某陵与
霍某松分别起了炉灶,筹建新企业。
1992年6月,李某健、麦某陵将分得的财产与刘某伟一起合伙开办新厂。
他们在顺德县荷村乡荷村管理区租用土地,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荷村迅发
陶瓷机械厂
(简称新厂),企业性质为“村办集体”。1997年7月,荷村厂转制为私营
合伙,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李某健、刘某伟、麦某陵。
1998年7月,霍某松以李某健、麦某陵、刘某伟侵占合伙财产,应返还合
伙利润和借款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
还自己历年应得的利润分成8978187元及利息1758124元,并返还荷村厂
(新厂)剩余资产应得份额3862938元,返还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1234259
元。三项合计1700多万元。
从此,一场历时十多年的“马拉松”诉讼拉开了序幕。
一审重审二审再审两份“终审判决”大相径庭
1999年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健、麦某陵、
霍某松、刘某伟合伙经营旧厂
(顺德乐从腾冲发兴陶瓷机械厂)关系成立,并于1992年7月终止,判荷村
厂3名合伙人李某健、刘某伟、麦某陵三人共支付原告霍某松49258
3.75元。该判决没有认定霍某松是新厂的合伙人,对霍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霍某松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0年5月做出民事
裁定,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佛山中院重审
。
2002年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再次确认霍某不是新厂
的合伙人。法院判新厂3名合伙人共同支付原告53044
1.75元。
霍某松还是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过审理,于
200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的判决,同时判新厂3名合伙人支
付霍某松补偿款100万元。据李某健介绍,霍某松于2003年1月拿到了补偿
款。
案件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原告霍某松仍然不服判决,以“错案”为由于
2003年5月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人大“依法监
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08年6月,广东省高院经再审后,作出“
(2004)粤高法审监再字第51号”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2002年作出的“终
审判决”,认定“霍某松在1992年初旧厂搬迁时并未退出合伙体;旧厂对
新厂的100万元投资资金和投入机械设备,均包含了霍某松的投资份额在
内。”判新厂经营者李某健、刘某伟、麦某陵偿付原告霍某松合伙利润和
利息及借款1200多万元。另加利息预计不少于1300万元。
同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作出的两份“终审判决”却大相径庭。李
某健表示“难以理解”,他随后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据了解
,广东省检察院于2008年7月下达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审查”。
争论焦点:原告是不是新厂合伙人
一个看似平常的经济纠纷,历时十年,先后下达4次判决,至今未能了结
,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何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某福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某远教
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某新教授和张某宝教授等国内著名法律专家,
日前专门就此案在北京召开法律咨询论证研讨会。专家们认为,本案争执
的焦点是“霍某松究竟是不是新合伙厂的合伙人”问题。
经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认真分析”,专家们得出一致意见:广东省高院最
后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认定霍某松为新合伙厂的合伙人证据不足,判决李某
健、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