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给付义务;;第一章不真正义务;;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乙屡次与甲说其一个朋友丙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2021年3月--8月,甲先后交给乙办证款123800元,要求乙为其公司管理人员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甲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乙退还全部办证款,因乙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丙,其已无钱退还,甲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问: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违约纠纷?为什么?
;本案被告无法定依据而获得利益,所得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如考试〕,才能合法取得驾驶证。因此,原告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合同无效而消灭,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即是构成不当得利。;;参考答案;粗心大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存款人户
1万元存款后,竟又将钱连同存折一起返还给了
存款人林某。因对方拒绝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的
不当得利。;
林某获得的1万构成不当得利。不当的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林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1万元财产上的利益;林某取得1万元使银行受到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银行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应当得到支持。林某使用陈女士存折存钱,符合表见代理条件,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应有陈女士承担。;第二章案例〔债权保全〕;参考答案;;甲市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乙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贷款120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累计拖欠信用社贷款
本息共计1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意外得知A公司尚有两笔异地
到期债权无力主张,其债务人一个是丙地某运输公司(以下称B公司)欠款
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债务人是丁地贸易公司(以下称C公司),欠500万
元人民币。由于A公司不能向B、C两家公司主张债权,致使信用社的到期
债权不能实现,信用社是否有权通过法院主张A公司的两个债务人B、C公司
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信用社无权通过法院主张A公司的两个债务人B、C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信用社只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以自己名义代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C公司向A公司履行债务。
行使代位权不得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自己履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
;黎某于2006年2月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在归还2万元后下欠6万元本金和利息4万元。银行在屡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黎某诉讼于市法院,市法院依法判决黎某归还借款本息,但仍无结果。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黎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信用社得知此消息后,随即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从调查获得的情况证实:2007年4月黎某以其12岁的儿子名义修建房屋一套,在2007年7月银行即将起诉前又无偿将房产转让给其母亲,在银行提起诉讼后于2007年8月再次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黎某的妻弟。本案的银行该怎么办?;
银行可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
黎某以其12岁儿子名义修建房屋一套。在2007年7月银行即将起诉前又黎某无偿将房产转让给其母亲,在银行提起诉讼后于2007年8月其母再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该房产转让给黎某的妻弟。黎某的上述行为处分行为致使其无力归还债务,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利益。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黎某无偿转让房屋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其母低价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然后请求黎某归还借款本息。;1、2005年11月,A公司向银行贷款6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B公司为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A公司未能归还贷款,经银行起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B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