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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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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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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绪论

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

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

船员总量世界第一

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团〔CSL〕、中国长航〔CSC〕、中国外运〔SINOTRANS〕、招商轮船

?海商法

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别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治理、船员配备、船舶全部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

①强调航海安全。表达在①船舶必需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

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

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

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舞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筑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全部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全部人不得要求赔偿;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实行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酬劳有权要求安排;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

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

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明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

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标准

适用范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

运输不适用内河。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内对船舶供给的拖轮效劳

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

?船舶

概念: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包括船舶属具。〔《海商法》第三条〕

特征:①应当是海船。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

②必需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需有航行力量,有肯定构造,具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

③本体: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

④海难救助、船舶碰撞中船舶大于上述范畴。

*属具:指关心船舶发生效用,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力量没有多大关系的部件。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航海日志、船上渔具等。

法律性质:①人格属性:具船名、国籍、船籍港、年龄等人格化特征。在英美还有对物诉讼。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展。

*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局部,可特别商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法律适用和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本国法约束。

②取得: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50%以上;船公司在本国有住宅或主要办事处;雇佣本国船员50%以上。〔我国〕

③“便利旗”船:缘由:船舶全部人有利可图;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具有敏捷性。弊端:躲避有关国家的正常监视检验,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

不利于进展本国船队,影响兴旺国家船员就业船员待遇保障少;简洁产生海事欺诈。

防范:《海洋法公约》、《船舶登记公约》

?船长的职责

驾船管船。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司法职能。〔《海商法》第36条第一款“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实行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消灭、伪造证据。〕

公证职能。船上发生的诞生或者死亡大事。诞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

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峻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漂浮、消灭不行避开时,可作出弃船打算〔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报经船舶全部人同意〕

处分职能。①对人处分权。对船上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峻威逼,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