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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企业破产重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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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6-19
总字数:约2.84千字
文档摘要

企业破产重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本约定书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日在XX市签订。

甲方: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决定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启动预重整,并于20XX年XX月XX日指定XX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因本次审计机构的服务包括公司预重整、重整阶段,如法院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则为公司预重整阶段。鉴于此,下文中的管理人指预重整程序的临时管理人以及重整程序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等进行审计,乙方愿意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1.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管理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出具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可能涉及不同基准日);

2.法院如受理重整申请,出具截至重整受理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截至重整受理日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公司债务鉴证报告;

3.配合债权审查工作,需三人以上配合;

4.对公司出现困境的原因、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重整失败的主要风险及相关应对建议提供相关意见;

5.对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含是否可撤销的判定)、三十三条的行为,公司的出资人是否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等事项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6.法院如受理重整申请,出具截至重整受理日的对外债权明细相关审计文件;

7.税务筹划方案论证及实施、税筹事项的协调沟通工作等,包括配合管理人对拟定的公司交易框架设立和搭建过程中涉税事项进行梳理,分析、测算税务成本,提出税务建议,论证最佳交易路径,出具税务筹划方案及重整交易路径税务分析报告(如需),开展相关税务申报及备案(如需)等;协助相关方就重整事项中有关税收事项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获得相关支持(如需),以及其他需协调沟通的工作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成管理人提出的需要协助的其他税筹相关工作事项;

8.管理人安排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介绍审计情况,未申报债权统计工作,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对重整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接受债权人及投资人的质询并进行解释以及其他事宜。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为乙方所进行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委托的审计内容和要求,接受管理人的管理及监督,依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时按质完成资产审计工作。

2.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乙方保证指派充足人员进驻甲方现场办公,乙方应于选聘时提供团队成员名单,非经管理人同意不得调整。审计机构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确定审计数据,并按照管理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阶段性专项报告。如审计范围调整、审计基准日发生变动或增加审计基准日、因预重整(重整)程序需要等原因报告出具的时间需要延后的,不增加审计收费。

3.对于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资料及知悉的管理人以及甲方的所有信息,乙方均负有保密责任,且仅能作为本次审计目的而使用,未经管理人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不得提供给除本项目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员及第三方,也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上述资料或信息,否则应赔偿给管理人以及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及管理人授权的除外。

4.本约定业务的主要项目人员列示如下【表格可以增加】:

序号

姓名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职务

1

2

3

4

5

四、审计收费

1.甲乙双方约定,预重整期间,乙方不收取审计费用。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乙方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其中预重整阶段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重整阶段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2.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审计费用根据企业情况进行支付,采用先完成审计工作后付费的方式。经甲方、债权人会议审查确定报告符合要求后,由甲方在法院作出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成。

3.如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或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乙方未作为甲方破产审计机构提供服务的,甲方应自法院做出前述裁定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