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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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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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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XX会计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制度

为了留住本单位发展所需人才,谋求本单位长期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股权激励制度。

第一条股权激励对象

(1)在本单位执业满一年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四个资质人员;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本单位执业期间未受到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份额及变更登记

(1)股权激励的份额由三部份组成,一是按符合以上条件的激励对象汇总的当年度绩效总额的比例每年分配3%股权(保留小数点一位);二是按符合以上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平均每年分配3%股权(保留小数点一位),以上两项每年6%激励股权,凡出现了违反事务所《员工工薪制度》规定事项被执行罚款人员不得享受当年股权激励;三是新入伙人员在同意行使以上两项激励股权时,按新入伙时资质证个数每个资质加1.5%(最高5%)比例进行一次性激励。

(2)股权激励对象同意受让熊新生激励股权后,应当遵守本单位章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同意在达到法规规定的合伙人/股东条件时办理本单位章程中有关持股比例的变更登记,成为本单位正式合伙人/股东。

第三条股权价格及付款方式

股权激励对象申请持有激励股权,每1%股权作价不低于壹万贰仟元。

股权转让款付款可以一次性付清给熊新生。确因资金困难,可以用从行权后的一年内的月度工资中逐月交回熊新生。

第四条激励股权申请、分红及退出

(1)申请:股权激励对象申请持有本单位激励股权,申请日期为达到以上条件的年末前,分红权利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

(2)分红:一个年度结束后,由除熊新生以外的其他合伙人/股东对本单位上年度收支进行审计,确定上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年末货币资金结余+下年度收回上年应收收入-下年度支付上年应付成本费用和税金),并提出分红预案,分红预案在各合伙人/股东之间讨论一致的基础上,于每年的6月末前进行分配。

(3)股权激励对象退出合伙人/股东资格,从开始享受分红权利年度的1月1日起不满5年的,从退出当年开始不再享有分红权利及其他权利,已持有的本单位股权由熊新生原价收回。

(4)股权激励对象退出合伙人/股东资格,从开始享受分红权利年度的1月1日起满5年的,有权自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及受让人(受让人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股东条件),但熊新生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有优先权。

第五条本股权激励制度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会计所、税务所、财税公司、评估公司等同一股权控制下的经营实体。

第六条本股权激励制度激励人为熊新生。

第七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XX年XX月XX日。

合伙人/股东签字:

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