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海洋保护区给我们的启发
在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人们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的担忧与日俱增,海洋物种不断消逝,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向人类发出警告,要求海洋的治理者做出回应。然而,目前对全球海洋的保护仍旧严峻缺乏。据估量,只有不到1%的海洋面积处于保护状态。
由于普遍成认,只有海洋生物多样性才能广泛和根本性的支持作用于海洋生态系统,这要求人类付出努力,以保护贵重的海洋生态环境。今日海洋保护区〔marineprotectedArea〕,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认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海洋保护区〔MPA〕,是在海洋中通过肯定级别限制人类活动,掌握人类活动影响和环境污染,明确界定的区域,该区域通常包含高生态价值的地区,其海洋生物具有多样性,海洋保护区的建立用以保护现在和将来人类的利益。海洋保护区同时也被视为改善渔业治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工具,除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构造、功能和完整性的保护,海洋保护区,也可以支持可持续的渔业进展。
海洋保护区具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有些定义将其看作是纯粹的水域保护区,也有些包括肯定陆地区域的海岸带保护区;有些是严格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也有些是不同类型的海洋治理区〔Agardy,1997b〕。国际上最常被引用的定义如下:“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局部或全部环境进展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
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体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IUCN,1994〕。”
除了上述的一般定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分为6种类型的海洋保护区,依据他们的解释:
Ⅰ类:严格自然保存/完全自然区。本类保护区的治理主要以科学或完全野性为保护目的。
Ⅱ类:国家公园:主要为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消遣进展保护区的治理。
Ⅲ类:自然纪念地:保护区的治理主要是为了保持特别自然特征。
Ⅳ类:自然环境/种群治理区:通过治理的实施,使保护区的自然环境与生物种群得到保持。
Ⅴ类:陆地景观/海洋景观保护区:保护区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陆地景观/海洋景观的保持和消遣。
Ⅵ类:治理资源保护区:保护区治理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
争论说明,海洋保护区对人类以及自然格外重要。其主要优点可以大致概括以下四类:
一、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构造,功能和完整性;二、渔业自然资源进展的可持续性;三、有利于教育与争论;四、有利于消遣/旅游业进展
海洋保护区,可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构造,功能和完整性。可以保存重要的海洋栖息地和自然群落的完整运作。此外,海洋保护区,保护了很多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洋保护区除了有各种性质的乐观作用,也可以直接为人类实现盈利。海洋保护区供给了不受干扰的产卵场并提高卵和幼苗的成活率,促进渔业的可持续进展。因此,从长远来看可以增加当地的渔业产量,提高当地渔民的收入。此外,海洋保护区成为科学争论的抱负场所,可以供给长期监测点,收集数据使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海洋生态旅游也可以给当地居民带来额外收入。
欧洲的海洋保护区的立法
一、有关海洋保护区在欧洲的国际/区域立法
1、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1992年6月1日各国政府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缔约方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进展的联合国环境与进展大会上签署的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公约》重申各国对本国生物多样性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同时有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
公约和条约适用于局部或欧盟全部成员国。从理论上讲,这些国际/区域文书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其成效是格外依靠于国家实施的政治承诺。
2拉姆萨尔公约
1971年2月,在伊朗的拉姆萨尔召开了“湿地及水禽保护国际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
〔ConventiononWetlandsofImportanceEspeciallyasWaterfowl
Habitat〕,简称《拉姆萨尔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生效,规定每3年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审议各国湿地现状和保护活动的有关报告和预算。“拉姆萨尔公约”要求缔约各方开展湿地的保护措施。依据“拉姆萨尔”定义,湿地包括近岸海洋区域海。
3、“奥斯巴公约”和“赫尔辛基公约”
奥斯巴公约即在奥斯陆和巴黎签订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其目的是恢复受损的海洋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赫尔辛基公约”在1992年由以波罗的海为边界的国家与及欧洲经济共同体重签订。此公约在2025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它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波罗的海,除了波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