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一、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治理暂行方法》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25年第52号〕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25年第43号〕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治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
20号〕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连续教育暂行规定》
〔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
47号〕
二、登记条件
〔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力量;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安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连续教育;
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连续教育;
7、申请重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连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
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
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需为从事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
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
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
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四〕登记申请的限制要求:
1、只可申请登记一个类别。
2、登记申请人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登记单位名称全都;假设不全都,须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相关要求可参照《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说明》〕。
3、因登记申请人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申请变更登记者同时持有岗位证书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须同时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4、注销登记人员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25年第47号其次项中所列情形的,可申请重登记。
5、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的,须在再次登记时一并办理。
6、重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三、申请程序
〔一〕首次申请登记者,请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china-eia/“china-eia〕“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治理系统”〔该系统仅用于首次登记填写,其他情形切勿在此系统内修改信息〕,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在线提交至登记治理办公室;
申请变更登记者,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者,不填此表〕;
申请再次登记者,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者,需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状况表》;申请重登记者,需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登记申请表》。
〔二〕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由申请人签字、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首次登记申请表需逐页加盖印章〕,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邮寄至登记治理办公室。
四、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均为一人一份,按人整理〕
〔一〕首次登记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1份〔从登记治理系统直接打印〕。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提交本机构人事部门或有人事治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正式在编著〕原件〔加盖人事章,见例如;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供给一份原件〕;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交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治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在所在单位参与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应写明缴款单位、人员、险种、缴款期限;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供给一份原件〕;
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