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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本章考点精讲da01-16注会税法基础16zksf mzrj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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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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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本章考点精讲

三、税款征收(★★)

8.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缓缴税款的审

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

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