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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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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编号:ZN-HZ-SJJC-GC-2025-019A

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名称: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工程地点:菏泽市长城路以北、郭楼西路以东发包方: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承包方:天元建设集团

签约日期: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承包人〔全称〕:天元建设集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有关事宜,经协商全都,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修订,其内容优先于原合同,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执行原合同。

1、原合同第一章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修改为:

1#楼开工时间2025年6月30日,地上三层施工完毕时间2025年8月20日;竣工交付时间:2025年4月24日。

2#楼开工时间2025年6月30日,地上三层施工完毕时间2025年8月25日;竣工交付时间:2025年5月1日。

3#楼开工时间2025年7月26日,地上三层施工完毕时间2025年9月15日;竣工交付时间:2025年5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数:636日历天。

2、原合同第一章第2.1.1增加:应承包人要求土方开挖、回填、基坑支护、降排水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分包,但承包人须对该另行分包的专项工程担当总包治理责任。

3、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3〕款修改为: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开通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发包人工程地块内承包人施工范围外临时公共道路应分摊的费用,按承包人承包工程面积分摊。

4、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8〕款修改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担当。如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5、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9〕款修改为:帮助承包人办理场地交通、环卫、噪音处理等与施工相关的手续,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帮助协调扰民及民扰等各种地方关系,发包人的前述帮助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担当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13项修改为: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

乐观协作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标准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作为有阅历的承包人应预见的上述问题,而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4天内觉察、协调、解决好此类冲突、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承包人担当全部责任。

7、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18项修改为:假设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

觉察电线电缆、市政管网、军用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马上停顿挖掘工作,并准时报揭露包人。承包人依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担当。除第2页共8页

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事前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外,其它一律不予顺延。

8、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26项增加:以上状况如有发生,发包人帮助承包人办理,发包人的前述帮助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担当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34项G增加:设计重大失误、发包人单独分包的

工程〔不在总包治理范围内〕除外。但不解除承包人的总包治理责任。

10、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9.1条第〔2〕款增加:⑥非承包人缘由,连续停水停电8小时及以上。

11、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四条第10款修改为:到达菏泽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达不到该标准的,担当本合同商定的责任。

12、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24.1.1条修改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每延期1天,发包人支付应付未付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见本补充条款第24条。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24.1.1条其他内容不变。

13、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2.1条第〔3〕款②项修改为:取费级别:住宅土建、安装按二类取费;车库、临街商业会所土建、安装均按三类取费,全部装饰工程均按三类取费;基价中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