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培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书
烘培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书(标准版)
烘焙店合伙人协议
合同书
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
烘培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书(
烘培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书(标准版)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XX烘焙店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工程名称及主要经营地:合作工程:XX烘焙店,营业地为xx市xx区xxx路。
其次条
合作经营工程和范围:XX烘培业务。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如双方需连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xxxx,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xx元,大写xxxxxx,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
第五条
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安排:按投资比例安排;
(二)债务担当: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
时,以 投资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担当。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合作人入伙,必需经双方合作人书面同意;
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的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灭;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作企业的事由。
固然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力量;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
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④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治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商定或全体合作人打算,托付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作事业进展日常治理;
支付合作债务;
。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打算权和监视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安排。
合作人分协作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商定进展,合作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
依据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九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展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兴明汽修厂财产〔营业执照、厂房、设备等〕作贷款抵押或者为他人供给担保。否则,造成损失由其担当责任。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的合作人连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
全体合作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