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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65)欧盟ROHS执行指南(2006年5月)(中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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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6-19
总字数:约1.22万字
文档摘要

RoHS执行指南文件

(参考译文)

(第一版,2006年5月发布)

本指南文件是在“欧盟RoHS执法机构非正式联络网”内讨论后制定的

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和参考,并没有法律效力。

各成员国的RoHS执法机构受它们自己国内法律体系的约束,只能在本

国法律体系范围内应用本指南。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钱鸿萍翻译

1

概览

本指南文件由三个部分组成:

1.简介:目的和目标、原理和执行程序

2.RoHS符合性文件

3.抽样和测试

本指南集中于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可用来指导RoHS执行的关键原则

·建议“生产商”(指令1第3条中给出的特定的定义范围内)保存的文

件种类

·成员国执法机构可能采用的利用这些文件来检查是否符合RoHS的方

·为避免成员国之间执行决定不一致,试样制备和分析测试可能采用的

方法

备注:

1RoHS指令将“生产商”定义为在共同体市场(i)以自己品牌生产、销售电子电器设备的任何人,

(ii)用自己的品牌转售其他供应商生产的设备的任何人(如果出售的设备上标的是生产商的品牌,

则转售者不是“生产商”),或(iii)专门从事进口或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进入欧盟的任何人

2

第一部分:简介

本指南的目的和目标

RoHS指令(2002/95/EC)在有关需要保存的符合性文件或需要承担的

执行程序方面没有做任何规定。因此制定本文件就是为这些问题提供“非强

制性的”指南。

本文件有两个主要目的:

·帮助成员国在其国内执行RoHS指令;以及

·向业界澄清生产商应如何证明符合指令的要求

本文件还希望成为范围更广的自愿性行动的一部分,以便在那些有义务

执行RoHS指令的成员国执法机构间建立管理合作。

原则

有效的RoHS符合及执行制度应基于以下几条重要原则:

·产品是否适用于RoHS指令,各成员国间应有一致而共同的解释

·应先假设适用于该指令范畴的产品符合其要求;以及

·.由生产商进行自我声明

上述原则将为成员国以及2006年7月1日之后向欧盟市场投放电子电器

设备的“生产商”(指令第3条定义内)提供有效而经济的解决方法。

执行程序

由于受RoHS指令影响的产品非常多,成员国执法机构第一步必须决定

他们希望选择哪些EEE(电子电器设备)的类别和产品进行进一步调查。这

些决定可以在市场监管行动后做出,也可以利用以下一个或几个标准:

·市场情报;

·随机抽查;

·已知某些含有高浓度材料的产品;

·量大的产品

·生命周期短的产品

·不大可能再循环利用的消费产品

·从外界获知的问题通报

3

·从其他成员国处获知的问题通报

如果出现问题(无论什么原因),在这个阶段成员国执法机构应决定向

生产商发出正式要求。第二阶段的执行程序见第二部分。

尽管设计了一个按部就班的程序,执法机构应采取符合实际情况且在其

国内法授予的权利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包括如果必要时可以将货物从市场上

撤除。

例如可以在检验过程的每一步采用指示性的、对产品不造成破坏的测试

(例如XRF分析仪),特别是在文件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