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执行指南文件
(参考译文)
(第一版,2006年5月发布)
本指南文件是在“欧盟RoHS执法机构非正式联络网”内讨论后制定的
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和参考,并没有法律效力。
各成员国的RoHS执法机构受它们自己国内法律体系的约束,只能在本
国法律体系范围内应用本指南。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钱鸿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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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本指南文件由三个部分组成:
1.简介:目的和目标、原理和执行程序
2.RoHS符合性文件
3.抽样和测试
本指南集中于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可用来指导RoHS执行的关键原则
·建议“生产商”(指令1第3条中给出的特定的定义范围内)保存的文
件种类
·成员国执法机构可能采用的利用这些文件来检查是否符合RoHS的方
法
·为避免成员国之间执行决定不一致,试样制备和分析测试可能采用的
方法
备注:
1RoHS指令将“生产商”定义为在共同体市场(i)以自己品牌生产、销售电子电器设备的任何人,
(ii)用自己的品牌转售其他供应商生产的设备的任何人(如果出售的设备上标的是生产商的品牌,
则转售者不是“生产商”),或(iii)专门从事进口或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进入欧盟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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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简介
本指南的目的和目标
RoHS指令(2002/95/EC)在有关需要保存的符合性文件或需要承担的
执行程序方面没有做任何规定。因此制定本文件就是为这些问题提供“非强
制性的”指南。
本文件有两个主要目的:
·帮助成员国在其国内执行RoHS指令;以及
·向业界澄清生产商应如何证明符合指令的要求
本文件还希望成为范围更广的自愿性行动的一部分,以便在那些有义务
执行RoHS指令的成员国执法机构间建立管理合作。
原则
有效的RoHS符合及执行制度应基于以下几条重要原则:
·产品是否适用于RoHS指令,各成员国间应有一致而共同的解释
·应先假设适用于该指令范畴的产品符合其要求;以及
·.由生产商进行自我声明
上述原则将为成员国以及2006年7月1日之后向欧盟市场投放电子电器
设备的“生产商”(指令第3条定义内)提供有效而经济的解决方法。
执行程序
由于受RoHS指令影响的产品非常多,成员国执法机构第一步必须决定
他们希望选择哪些EEE(电子电器设备)的类别和产品进行进一步调查。这
些决定可以在市场监管行动后做出,也可以利用以下一个或几个标准:
·市场情报;
·随机抽查;
·已知某些含有高浓度材料的产品;
·量大的产品
·生命周期短的产品
·不大可能再循环利用的消费产品
·从外界获知的问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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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成员国处获知的问题通报
如果出现问题(无论什么原因),在这个阶段成员国执法机构应决定向
生产商发出正式要求。第二阶段的执行程序见第二部分。
尽管设计了一个按部就班的程序,执法机构应采取符合实际情况且在其
国内法授予的权利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包括如果必要时可以将货物从市场上
撤除。
例如可以在检验过程的每一步采用指示性的、对产品不造成破坏的测试
(例如XRF分析仪),特别是在文件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