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违章处理与奖励制度
一、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未经允许或授权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
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7)私自移动电表位置。
二、窃水、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1)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
(2)绕越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3)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走、逆走、慢行或
倒拨表针;
(4)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5)对已经停止供水而擅自启封用水;
(6)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
(7)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
户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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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9)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安保部除按最大用量计
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
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2)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
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3)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和违章用水、用电的。
四、用户在后勤安保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时,
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期
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
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千分之三计算。
五、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
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
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
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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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
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
以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
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六、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
外,还将处以应交水、电费三倍的罚款。对拒绝承担违章
责任的,后勤工作部将切断其水电,并由学院依照相应管
理规定予以处理。
七、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处以每次1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
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
或态度恶劣者,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
法律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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