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方协议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印制湖南省建设厅
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依据《相关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通知》(湘劳社政字[]36号)要求,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施工
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照实施。
第一条甲方必需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称“专用存款帐户”),专题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基础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对应证实文件,包含项目施工协议、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农民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及身份证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36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按情况立刻向丙方汇报,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条甲方必需于每个月第日前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含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并确保支出项目专题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劳动协议及身份证件为农民工立刻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第六条凭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付款凭证经过专用存款帐户,乙方应在每个月第日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存折或工资卡上。
第七条当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所支出农民工工资总额时,乙方要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并汇报丙方。
第八条乙方要对专用存款帐户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觉甲方有挪用或其她不法行为,应采取补救方法,并立刻向丙方汇报。
第九条甲、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利用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用于其她开支。
第十条丙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两方按上述内容签署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丙方立刻通知,并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开设专用存款帐户;
(二)开立帐户时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三)不按月立刻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四)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
第十二条经查实甲方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丙方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丙方立刻通知,情节严重,丙方可撤消甲方在乙方开立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立刻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二)不按协议约定推行相关通知、汇报义务;
(三)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专用存款帐户挪为她用;
(四)与甲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
(五)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
第十四条三方约定其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