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协议范本(供参考)
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本协议标准条件;
2、本协议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和方法,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协议签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相关组员。
5、“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②因为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7、“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第二条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4、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必需办公用房和其她办公设施。
第四条监理人权利
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信息系统工程计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效等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
2、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事先向委托人汇报,经取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设备和工程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检验、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实施协议要求完成期限签认权。
第五条监理人义务
1、确保自签署本协议时起至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时止,一直、不间断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实施本协议所必需资质。
2、严格实施国家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