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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课时13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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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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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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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法律知识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重点考察应考人员对法的概说、民法、合同法、物权与债权等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说

第二节民法

第三节合同法

第四节物权与债权

【本章重点内容】

代理的概念、分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责任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形式,要约和承诺的概念,物权的概念、分类、效力、特征,所有权、共有、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本章考试要求】

1.熟悉法的概说;

2.熟悉民法的概念;

3.了解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4.熟悉民事法律关系;

5.熟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6.熟悉民事法律行为;

7.掌握代理;

8.掌握诉讼时效;

9.掌握合同法概述;

10.熟悉合同的订立;

11.掌握合同的效力;

12.熟悉合同的履行;

13.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4.掌握违约责任;

15.掌握物的种类;

16.掌握物权概述;

17.掌握所有权;

18.掌握用益物权;

19.掌握担保物权;

20.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法的概说

共三个问题:

一、法的概念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三、法的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的统称。这里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概念。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为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