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
诉汪渭文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依法获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通过议事活动所形成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应视为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股东对于公司董事长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建公司的出资,另行协商转让事宜;创立公司更名,由被告办理具体手续;由被告保管创立公司公章等,被告保证在原告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妥前不以创立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原告对创立公司的商事活动不承担法律责任。12月,被告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附设分支机构〞一项,并登记设立创立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营业场所开设在密云路284号。之后,在被告主持下,创立公司在密云路284号对外营业,从事经营活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不成,遂诉至法院。
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诉称:被告以个人身份与原告合股,成立以原告香港母公司名称“启康〞命名的内资公司——启康创立公司,其中原告出资90%,被告出资10%。不久,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创立公司,由被告单独经营,;;;;;;;;;享有股东权利而向其他股东提出的。第二项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创立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如前所述,该请求是建立在股东与股东和股东与董事长双重关系根底之上的。第三项是要求被告承担创立公司的全部债务,原告提出此项请求的本意是被告擅自以创立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致使公司背负债务,或者发生亏损,被告由此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为被告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遭受损害的公司本人应当成为受偿主体,主张赔偿的诉权归属公司。该项请求与前两项请求所表达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应当另行解决。第四项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的经??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提出该请求的根据是被告用“启康〞的商号经营;;衣可绮服饰(上海)诉
周宝军、上海中远商务有限公
司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要求返还
钱款纠纷案
【提示】
本案涉及是否适用?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被告周宝军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情】
原告(上诉人):衣可绮服饰(上海)
被告(被上诉人):周宝军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中远商务
;;工款592022.77元,利润为156762.05元,利润率为26.5%;1998年原告向中远公司支付了加工款237886.59元,按26.5%的利润率,中远公司获利63039.94元;两年间中远公司共获利219801.99元。另外,原告在与中远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的同时,与松江锦绣校服厂也签订了一份内容类似的合同。而且,周宝军在衣可绮公司任职期间,曾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过代购汽车、加工生产等合同5份。
原告衣可绮公司诉称:周宝军在受聘于原告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期间一直隐瞒其为中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欺骗原告与中远公司签订了1997年2月27日的加工合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的规定,要求行使归入权,判令两被告返还所获利润219801.99元。
;;能认定为原告对周宝军的特定授权。中远公司为原告生产肩衬,原告用来生产服装,双方产品并非同种类或可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加工协作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故对原告而言,周宝军不应适用竞业禁止的规定。当然,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周宝军在接受此类特定授权时应对原告尽勤勉忠诚的义务。就1997年2月27日原告与中远公司签定的生产合同而言,原告的签字人为其总经理,合同经过原告董事长的同意,周宝军只是参与了合同的签订过程,并未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且在原告与中远公司合作前,原告总经理、董事长与周宝军已经相识,原告董事长还曾到中远公司进行过实地考察,由于合同标的较大,从有协作意向到签约历经三个月,故合同的签订过程无不公正之处。就合同内容而言,局部条款对中远公司较为严格,且与原告和松江锦绣校服厂同时签定的肩衬生产合同条件基;;上诉人部门负责人双重身份,但上诉人与中远公司是加工协作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其对上诉人而言,不应适用竞业禁止的规定。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诉请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元由上诉人负担。
【评析】
本案涉及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制的运用,可谓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经济纠纷。此案最终并未认定周宝军违反竞业禁止规那么,其主要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