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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出资主体的实践与理论争议分析综述》4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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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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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出资主体的实践与理论争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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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u28034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出资主体的实践与理论争议分析 1

18051.1出让股东无出资责任 1

99421.2出让股东完全承担出资责任 3

321791.3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4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是缺乏法定依据的,其原因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与第十八条条款的前提都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期,如果将已届期股权转让的情况与未届期股权转让的情况同等对待,就不能体现新《公司法》下股东依法应受保护的股东期限利益,从而也违背了认缴制改革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