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老实信用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经充足共同协商,甲方乙方就项目基坑支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本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根据经甲方确定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开挖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要求工程内容(关键包含且并不限于:混凝土冲孔灌注桩施工、冲孔桩(空桩)施工、大直径搅拌桩施工、压钢管施
工、砖砌集水井和砖砌排水沟施工、凿桩头基坑抽水、排水、及土石方开挖运输、基坑监测、桩检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等)进行施工及双方约定其她工作(并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注:依据具体项目填写)
2.2乙方负责办理证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注:依据具体项目填写)
第三条协议工期
3.1施工工期
3.1.1开工日期:年月日
3.1.2完工日期:年月日
3.1.3本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3.1.4开工日期如有改变,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1.5完工日期为本协议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立案之日为完工日期。
3.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准期完成进度为由提出额外要求。
3.3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日期延误,则协议工期对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一切费用。
3.4工期延误:本协议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足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后确定,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3.4.1不可抗力;
3.4.2甲方书面同意工期对应顺延其它情况。
第四条协议价款及结算方法:
4.1本协议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4.2本协议采取以下第条约定计价方法:
4.2.1固定总价计价方法
4.2.1.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以下内容:
4.2.1.2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定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注:依据具体项目填写)
4.2.1.2如出现上述协议价格调整之情形,协议价格调整之单位均以附件中确定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4.2.2固定单价计价方法
固定单价明细:(注:可添加附件)
4.2.2.1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协议中所内容所发生一切费用,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资料,结合乙方本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足考虑了多种原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上述固定单价;
4.2.2.2结算工程乘以协议中该项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结算价款;
4.2.2.3工程量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双方核定工程量清单及经甲方确定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4.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项目,采取以下计算方法确定单价:
4.4乙方根据报价表所列明细填写数量、单价、合价及工程总价,乙方应对报价表全部项目数量、单价和总价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投标文件中所含报价表全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