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隆县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企业若要实现生产利润最大化,依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应遵循的原则是()。
A.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B.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
C.生产成本小于边际收益
D.生产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答案】:A
【解析】在微观经济学中,企业实现生产利润最大化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理是当额外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带来的边际收益恰好等于增加这一单位产品生产所增加的边际成本时,企业能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状态。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意味着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高于所获得的收益,这会使总利润减少,所以此时企业应减少生产规模,并非利润最大化的状态。生产成本是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发生的全部成本,与边际收益进行比较不能直接得出利润最大化的结论,生产成本小于边际收益不能保证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同样,生产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也不符合利润最大化的条件。综上,企业欲将生产利润最大化,应遵循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
2、张某与刘某之间素有仇恨。为报复刘某,张某在自己的备忘录中写下对刘某的诅咒话语,并表示迟早会杀死刘某,还在备忘录里列举了几种他认为可行的杀人手段。张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B
【解析】在犯罪行为的判定领域,需要依据不同行为阶段和特征来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本题主要考查对犯罪预备、犯罪表示、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概念的理解与运用。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其显著特征是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的实行创造客观条件,如准备犯罪工具、调查被害人行踪等,这些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威胁。本题中,张某仅在手机备忘录中写下诅咒和杀人想法以及可行的杀人手段,并未实际开始为实施杀人行为准备工具或制造其他现实条件,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表示又称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它仅仅是一种思想的外在体现,没有为犯罪创造任何客观条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造成现实的威胁。张某在手机备忘录中写下诅咒和杀人手段,仅仅是其内心犯罪意图的表达,没有实施任何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符合犯罪表示的特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要求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之后,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而张某连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未实施,更不存在犯罪过程中的中止情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到实际实行阶段,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张某没有开始实施任何实际的杀人行为,所以也不属于犯罪未遂。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表示。
3、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19岁的王某将偷来的价值2000元的相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
B.张某与姑姑家表妹钱某自幼青梅竹马,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领了结婚证
C.李某虚构某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骗取赵某签订合同,将钱投入该项目
D.刘先生瞒着妻子黄女士,将家中价值100万的房产卖给了郭先生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描述逐一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9岁的王某将偷来的价值2000元的相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同学,王某对相机没有处分权,其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民事行为无效。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若原相机所有权人追认或者王某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有效,否则无效。因此该情形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与姑姑家表妹钱某自幼青梅竹马,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领了结婚证。根据《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所以张某和钱某的结婚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李某虚构某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骗取赵某签订合同,将钱投入该项目,此行为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非无效民事行为。刘先生瞒着妻子黄女士,将家中价值100万的房产卖给了郭先生,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若郭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不符合,妻子黄女士可以追回房屋。此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综上,属于无效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