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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学校学生考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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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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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考试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我校制定如下考试制度:

一、考试标准

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二、考试形式

考试主要形式分为考查、纸笔检测等。进行考查的课程主要包括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进行纸笔检测的课程主要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

除期中和期末考试学校进行统一组织外,其余各种考试均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随堂安排。

三、评价形式

考查课程评价形式为等级制,根据学生上课情况、作业情况、学科素养等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纸笔检测课程评价形主要为纸笔检测,根据检测情况反馈结果。结果不出现原始分数,以ABCD等级的形式呈现。等级标划分准为A等级约占25%、B等级约占35%、C等级约占35%、D等级约占5%。

四、考试实施

1.考试前做好充分准备。主要包括:试卷准备、考场安排、选派监考老师、提前通知学生做好准备等。

2.考试中监考老师严格监考,巡考老师增加巡查次数,严查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与此同时做好考试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3.考试后认真仔细批改试卷,及时进行试卷分析并总结教学中的经验与不足,适时调整下一阶段的教学策略。

五、教师考核标准

考试过程中,教师要承担相应的出题和监考任务。出题教师要对试题质量负责,同时要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结束后,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批改试卷并按要求进行质量分析和反馈。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将按照学校章程对教师进行考核和处理。

小学学生手机保管制度

为了提升学生通讯礼仪和人文素养,维护校园安全安宁秩序,有效管理及教育学生在校正确使用手机,依据门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保管制度。

1.学校不鼓励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若有学生携带手机至校使用者,需遵守本保管制度。

2.经批准使用的手机,进入校园后统一放置在班主任处,离开校园时取走。

3.任何教师都有权收缴不自觉上交的手机,收缴后统一由教导处或班主任保管一个月后才能返还,并做好违纪记载。

4.教导处为学生手机保管责任部门,负责手机保管柜的管理,被没收的手机统一由教导处放置在指定地方代为保管。

5.在我校就读期间,手机等智能电子设备被没收,学校将代管,毕业后方可领回。

6.学生因毕业、升学或转学等情况,人不在学校就读,可申请领回。

7.学生手机代为保管期限已满仍不申请领回,学校原则上继续代为保管两个月。如再超过该期限,视为自动放弃领回手机,不再保管,如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由学生承担责任。

8.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但手机必须上缴,否则通知家长或劝退。

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市教育局有关请假规定和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以下考勤制度,望各位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受学校安排参加的会议、培训学习、教研活动和外出公干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学习、考试,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2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3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原则上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学期中请事假3天以内,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应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按每节10元扣除支付给代课者,按教导处调代课单为凭证。

5.如果在一个学期中请事假超过3天,每超过1天,则不享受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要出具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3天以上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2.病假在7天以内,应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按每节课10元扣除支付给代课者,按教导处调代课单为凭证。

3.病假在7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不享受半月绩效工资;半个月以上,每超过半个月就不享受半月绩效工资(此项按请病假的半月数累计计算)。

(四)法定假

法定假是指婚假、产假、丧假和工伤假等。其请假